壹快评|既治“小过重罚”,也治“重过小罚”
壹快评|既治“小过重罚”,也治“重过小罚”
2026年10月25日 18:48
作者:
秦新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其中一项工作是“持续推动解决‘过罚不当’问题”,重点举例监督纠正及防范“小过重罚”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在介绍中将“小过重罚”与“重过小罚”并列,称之为需要持续推动解决的突出问题。这对有关部门是个重要提醒:治理“过罚不当”,不能只盯着容易成为舆论热点的“小过重罚”,也要大力纠正和防范“重过小罚”。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与“重过小罚”是“过罚不当”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方向相反,却同样有害无益,必须一体校正。
现实中,舆论对“小过重罚”的关注明显更多。原因不难理解:被重罚者感受到不公,会有强烈的动机发声,媒体也乐于报道。而“重过小罚”中,被罚者同时是“受益者”——罚款金额远低于违法获利,甚至逃掉了更重的责任追究,庆幸还来不及,又怎会声张?执法不公问题于是被监督视线和舆论漏过。
然而,“重过小罚”的危害丝毫不因舆论关注度相对低而减轻,在很多领域甚至更为深远。
从执法实践看,“重过小罚”现象比较典型的是集中于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一是 食品安全 领域,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仅仅“查封加罚款”,处罚力度与违法所得和公众健康风险严重不匹配;二是生态环境领域,非法采矿、偷排偷放、毁林占地造成的生态损害和修复成本巨大,罚款却是“九牛一毛”,个别地方甚至为保税收就业,对污染大户“放水”;三是安全生产领域,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整改及罚款了事,罚款金额远低于正常安全投入;四是网络消费领域,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 大数据 杀熟、虚假宣传、个人信息侵权等,处罚常常不痛不痒;五是劳动保障领域,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拒不缴纳社保的企业,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此外, 知识产权 、证券市场、金融消费等领域,也是“重过小罚”的重灾区。
“重过小罚”的危害,首先在于破坏公平正义,侵蚀法治信仰。如前所述,“重过小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会给人以行政处罚“看人下菜碟”之感。久而久之,难免损害法律权威,消解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其次是变相鼓励违法,形成“破窗效应”。当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会驱使企业反复试探红线,最终把整个行业拖向“比谁更敢违法”的恶性循环。再次是侵害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消费维权……每件事都关乎公共利益,任何一次对违法行为的轻纵,都可能让许多人付出健康、权利甚至生命的代价。最后,还可能滋生权力寻租。“重过小罚”背后可能存在“关系执法”、利益输送或者地方保护,这是更隐蔽的趋利性执法。
正因如此,纠治“重过小罚”已成为社会强烈的呼声。最高检明确将其纳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重点范畴,就是对这一呼声的积极回应。开展专项监督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既纠正处罚畸重也纠正畸轻,在个案中校准处罚尺度、以类案监督推动统一执法标准,取得了显著成效。
真正把“重过小罚”纠治到位,则还需要系统性发力:其一,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从轻、减轻情形,压缩“人情案”“关系案”的操作空间;其二,将“重过小罚”纳入检察监督和行政复议的重点,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异常处罚的常态化监控;其三,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建立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罚听证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其四,提高执法部门和人员的履职能力,严查严惩“重过小罚”背后的失职渎职和利益勾连,从源头上保障“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不是越重越好,也不是越轻营商环境越好。过轻与过重,都是法治的缺口。把“小过重罚”与“重过小罚”放在同一杆秤上校正,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罚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和执法公信力。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