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再婚妻子欲将骨灰送东北安葬,老人儿子不同意,在殡仪馆与继母抢夺骨灰寄存证并报警;法院:判决老人与亡妻合葬

大风新闻
2026-10-24 10:2
北京老人陈亮离世后, 再婚妻子汪玲打算将其骨灰送往东北安葬, 陈亮 独子陈小亮对此不认可。 双方因安葬地点分歧, 在殡仪馆争抢 骨灰寄存证 并报警 ,经民警调解,骨灰被暂放在殡仪馆。陈小亮诉请法院判决汪玲不得阻碍自己领取父亲的骨灰,并承担诉讼费。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祭奠权纠纷案。
陈亮与原配赵霞育有一子陈小亮,赵霞2003年去世,安葬在平谷某陵园双穴墓,墓穴本为二人合葬所用。2023年,陈亮与汪玲登记结婚,2025年6月,陈亮去世。陈小亮提出,父亲长期在平谷生活, 汪玲要求将骨灰葬往东北不合情理,应当让父亲与原配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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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妻子欲将 老人 骨灰送东北安葬 资料图
法院认为,陈小亮与汪玲均是逝者近亲属,都享有丧葬相关权益;安葬方案产生争议时,不能只看亲属身份,要结合逝者生活轨迹、既定安葬规划、当地习俗和公序良俗综合判定。案涉墓穴是原配夫妻双穴合葬墓,属于陈亮早已确定的安葬安排。陈亮长期在北京居住,没有证据显示他生前另有安葬意愿,汪玲经公告送达,也未提交相关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 汪玲不得阻碍陈小亮领取骨灰,并配合将骨灰安葬至该陵园,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骨灰安葬纠纷属于近亲属之间基于祭奠权、丧葬事务处置权产生的人格利益纠纷。骨灰作为逝者身体权的延伸,承载着亲属的人格利益,近亲属虽均享有权益,但在发生冲突时,不能仅凭身份简单决定安葬方案。骨灰安葬事宜的处理,应当遵循尊重逝者生前意愿、尊重历史安葬规划、维护公序良俗、维系亲属情感利益、兼顾殡葬传统习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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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公章,盖下去的是诊断,抬起来的是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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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老人身体扛不住,换家医院再查:肝癌。不久,去世。
八年后,裴先生偶然得知一个医学常识:肝血管瘤不会恶变为肝癌。他回到千佛山医院,重新打印了那份报告。
报告上的诊断意见变了。
从“肝血管瘤”变成了“怀疑肝癌”。报告出具时间,也从检查当天变成了检查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