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忠
分类
行为
该法院同时认为,王建忠报警后并未停止犯罪,反而继续实施同种性质的严重犯罪,表明他犯罪意志尚未终止,也未形成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控制的真实意思,其后续行为已经否定了先前报警行为所体现的投案性质,故其最终被到场民警抓获,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条件,王建忠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他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建忠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文章
事件
2026-08-18
2026年8月18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王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作案刀具3把予以没收,分别赔偿3名遇害者家属丧葬费约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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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王建忠因此心有不满,加上自身患有干眼症,以及感觉经济紧张、生活压力大等因素,案发前两个月王建忠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症,2025年7月12日,王建忠超剂量服用抗抑郁药物,被家人发现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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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同时认为,王建忠与被害人李某系合伙关系,无深仇大恨,案发当天仅因割肉这一琐事触发矛盾,王建忠长期积压的精神压力瞬间爆发,并非有预谋犯罪,案发前他精神状态异常,他患有干眼症,身体长期不适,案发前两个月曾因抑郁自杀未遂,有明显的精神抑郁症状,对自身行为控制力明显减弱,他无违法犯罪前科,该案犯罪系长期身体病痛、经济压力、精神抑郁多重因素叠加下一时失控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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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忠因此心有不满,加上自身患有干眼症,以及感觉经济紧张、生活压力大等因素,案发前两个月王建忠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症,2025年7月12日,王建忠超剂量服用抗抑郁药物,被家人发现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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