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公众争议焦点回应|上诉|二审|原判|成都市|死缓|法院|流浪猫绊倒投喂者

红星新闻
2026-06-17 18:3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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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9时30分,“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持续一天,当天20时, 法院 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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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年56岁的王颖是被害人王某雅的母亲。她说,女儿自2024年6月9日遇害,“到今天已经整整737天了。”两年多来,她无时无刻不在想为女儿讨回公道,“很累,但也是支撑我活下去的唯一力量。”宣判后,她对结果非常满意,高兴地说“自己胜利了”。
随着二审终审裁定落地,该案全部司法程序正式走完。红星新闻记者全程旁听一、二审庭审,通过走访现场、办案人员及精神疾病鉴定专家,回应公众关切的梁某滢“精神病鉴定”是否权威、杀人为何不偿命等问题。
家门口的致命冲突
王颖永远记得2024年6月9日。
当天13时许,同小区住户梁某滢来到王颖家所在的另一栋3层楼道内。王颖比女儿先出门,当时她在楼道里看到一名女子在邻居家门口徘徊,还打了招呼,但对方没有理会。
王颖走出小区不久,就收到女儿发来的信息:“有个人一直在敲门”“在我们门口吐痰”。王颖马上致电物业,让派人上楼查看。
那名女子便是梁某滢。聊天记录显示,当天13时27分,王某雅告知母亲对方仍未离去,并发来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女子站在她家门口,随后朝另一端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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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为梁某滢站立的位置,305号房为受害人王某雅的家
这是王颖收到女儿的最后一条信息,之后再无回应。直到她回到家,发现女儿已经倒在血泊中。
一审公告记录了王某雅生命最后时刻的经历。当天13时许,梁某滢携带刀具无故敲门滋扰。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通知物业,小区保安到场劝离。这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发生争吵、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余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数下。保安上前制止未果,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雅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天下午,梁某滢在医院被民警强制带走调查。
梁某滢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
去年12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缓。判决依据之一,是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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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资料图)
因此,对于一审判决,公众质疑梁某滢是否通过精神病逃避死刑?尤其是梁本人也在一、二审中多次强调“宁愿死,也不认为自己有病”,更让公众对鉴定结论打上问号。
记者了解到,最初,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梁某滢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因此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时,专家审阅了梁某滢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医学影像、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并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及医学辅助检查。
结论显示,梁某滢在6年多前即有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无故感被害、凭空闻声、自言自语、大吼大叫、伤人毁物。检查其脑电地形图为正常范围,智商(IQ)90,但自知力缺失,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分裂症诊断,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梁某滢自称“没病”的说法,精神疾病专家指出,这是精神分裂症缺乏自知力的典型表现。
梁的异常行为并非孤证。据其邻居多人证实,她长期在小区无故敲门、踢门、骂人。楼上邻居提供的录音显示,梁家经常传出砸东西、骂人的声音。楼下邻居也称,2024年以来,梁某滢骂脏话、摔东西,“近半年有10多次”。
此外,梁母称,女儿自2017年起就说有人跟踪、要害她,后半夜大吼大叫。2024年2月18日,梁父曾拨打120想送梁去就医,但其拒绝上车,梁父还提供了为女儿购买治疗精神疾病药物的记录。
梁某滢还与小区住户发生过矛盾,甚至报警。2023年8月7日的警方报警记录显示,她因敲门滋事与住户起争执,民警到场后,她拒不配合、剧烈反抗。庭审中她称,因那次被暴力对待后,便买了发簪防身,发簪坏后,就随身携带改锥或水果刀。
事发前半年,梁曾先后多次入住家附近某酒店,员工也发现她有在楼道偷听、独自谩骂、吐痰等异常行为。案发前几天,梁家还爆发激烈冲突,梁再次拒绝就医,并打、抓其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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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雅母亲王颖
被害人母亲王颖一直质疑鉴定结论,一、二审都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未准予重新鉴定。
二审中,检方邀请国内三位资深精神病鉴定专家对此前鉴定提供专门的意见,其中一位专家还出庭接受询问。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原鉴定意见成立,即梁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对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公众“案发前无确诊记录,案发后鉴定是否合规”的疑问,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表示,判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核心在于证明“作案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关联性”。
在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突发性暴力案件,嫌疑人案发前无明确精神异常线索,后续需根据案前、案中、案后的异常行为表现启动鉴定。
鉴定机构可通过警方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目击者证言、家属陈述、作案过程分析,以及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等多维度材料综合研判,并非必须依赖既往就诊记录。
为何判 死缓 ? 法院释法析理
对于死缓的判决。
一审公告显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在死刑基础上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既体现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恶性犯罪的严惩,也考虑了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刑法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死立执”只适用于主观恶意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完全责任能力的罪犯。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判处死缓,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焦点:正当防卫与自首均不成立
二审是梁某滢提起的 上诉 ,她认为判罚过重,称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当时是“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且属于自首,应从轻处罚。
一审公告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梁先无故敲门、吐痰,侵犯王某雅的住宅安宁权。即便在此期间王某雅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是为避免受到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并无不当。而梁持刀捅刺对方要害部位,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二审维持判决,也是认定了一审的判决。
至于事发当天谁先动手?梁某滢坚称王某雅先动手,而现场唯一目击者保安称,由于事发较快,未看清谁先动手。
法院指出,梁某滢与死者素不相识,也无仇怨,起因是梁吐口水后双方起争吵,临时起意。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梁某滢来说,诱因之一是听到被害人说“要报警”,因为她之前就曾认为受到警方暴力对待,从而产生应激反应。
对于自首情节,法院查明,案发后保安第一时间报警并全程跟随梁直至民警到达,她无主动投案行为,且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事发后,王某雅家中曾留下梁某滢的左脚鞋印。对于梁是否具有入室杀人的从重情节?二审庭审中,合议庭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梁具有为预谋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结合双方打斗过程,不应单纯以是否跨过门槛认定入室杀人。
庭审中,梁某滢表示,当时双方在抓扯,无法确认是否进屋。如若进屋,也并非本意,而是双方拉扯造成的。
专家:理性判决与情感诉求间的平衡
二审庭审中,王某雅母亲进入庭审旁听,在见到梁某滢时,情绪有些激动。相比一审开庭,二审中,梁某滢的情绪也较为激动。
记者了解到,二审中梁某滢的辩护人提交了事发前梁与母亲的聊天记录,意为证实梁当时是在小区内租房,并非滋扰小区住户。二审法院认为,该新证据并不能证明梁未滋扰小区住户,因此不予采纳。
据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梁某滢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梁某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四川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审判结束后,王颖对维持原判的结果表示满意,后续她将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她称:“不管多难,我都要走下去。”
一位社会学家表示,一个正值青春的女子在家门口被捅死,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法律也须区分“故意的、完全清醒的恶”和“因病减损控制力的恶”。该案的区分在理论上合理,在实践中的确会让受害者家属痛苦,只有通过实质化的审判和严格的证据审查,才可以帮助公众理解判决的理性基础。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