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部门联合发文督促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整改
广东两部门联合发文 督促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整改
2026年08月11日 22:17
作者:
周亮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8月11日,记者从中国人民 银行 广东省分行获悉,中国人民 银行 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对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开展督促整改,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行业良好生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公告指出,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严禁不具备“征信”“信用评级”等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通过使用相关字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方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
公告提出分类整改要求: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相关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如未实际从事相关业务或未能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应尽快前往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删除或更改相关字样。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将依法依规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中国人民 银行 及分支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公告指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其中,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或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方式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