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法院判了!
快科技10月14日消息,私家车投保了普通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在跑顺风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赔付,这种情形究竟要不要赔?近日,宁乡市法院蓝月谷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4月,罗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2025年11月,罗某在接单顺风车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较严重。 事故发生后,罗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没想到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拒赔理由为: 案涉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涉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 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双方协商无果,罗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7万余元。
宁乡法院蓝月谷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罗某是否改变了其自有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而造成危险程度增加。
本案中,罗某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时间短,利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次数少,仅有4单,且从其接单出行的目的、时间和路线来看, 其大多是在游玩出行期间或上班出行期间,在自用的基础上接单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合乘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分摊出行成本。
其接单载客行为与利用顺风车平台以营利为目的频繁载客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仍属正常家庭使用的非营运行为,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顺风车以出行人既定目的地为终点,行驶路线均在可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加入拼单乘客客观上并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 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与罗某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