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八成以上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五大产业
北京三中院:八成以上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五大产业
2026年04月29日 13:07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通报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据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5年,三中院二审共审结相关案件235件,其中八成以上的竞业限制纠纷发生在 计算机 与互联网、医药健康、 教育 、 汽车 、 房地产 五大产业。
据三中院通报,当前竞业限制存在着明显泛化的问题。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之外,不少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大至普通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底薪劳动者等未实质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同时,部分用人单位将自身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在工作中积累的个人知识、技能和经验相混淆,不当扩大竞业限制适用范围,诉讼中,劳资双方举证困难,也给法院审查带来难度。
在竞业限制约定上,诸多条款缺乏合理性。部分企业对竞业范围约定笼统,仅表述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甚至涵盖关联方、上下游企业;认定违约时,仅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忽视实际业务差异。此外,“全球地域限制”“顶格2年期限”等约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且约定中的补偿金多不超过劳动者收入30%,违约金却畸高,让劳动者陷入两难,个别企业甚至借追责“创收”。
据介绍,部分企业为举证,采取委托第三方跟踪拍摄、强制安装定位软件、非法调取社保或住宿记录等手段,侵害劳动者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此类违法取证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且相关证据会因来源不合法被司法机关排除,导致用人单位维权目的落空。”薛强表示。
针对上述问题,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和法官程惠炳分别为劳资双方提出建议。
黄海涛表示,用人单位应建立涉密清单、健全保密制度,明确涉密信息与岗位,仅对法定需竞业限制的人员签约,杜绝非涉密岗位纳入限制;明晰竞业业务范围,结合实质业务判断竞争关系,合理约定竞业地域和期限,避免无限定范围和“一刀切”;按时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同时约定劳动者就业报告义务,留存相关记录,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程惠炳则提示,对于非涉密岗位,劳动者可以直接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若因客观压力签署则应留意协议中约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是否合理,同时要留存协议文本、沟通记录及日常工作内容等资料,为可能发生的争议保留证据,劳动者不必因已签约而过度焦虑,合法权益仍有司法保障。在遭遇非法取证时,要固定相关证据,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