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零收入绝非零申报企业须警惕“不报税”的信用风险
近期,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部分初创企业存在关于零申报的认知偏差,他们认为,公司尚未开展经营,账户没有收入,自然就与税“无关”,申报纳税可以“暂缓处理”。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省内部审计学会常务理事、大连大学教授周守亮。
“这是一种认知误区,极有可能引发涉税风险。”周守亮表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是所有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与企业是否盈利没有必然联系。
缴税和报税不是一回事
“部分初创企业之所以存在这一误解,是因为对缴税和报税的概念区分不甚了解。”周守亮指出,二者法律内涵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缴税是实体性法定义务,即纳税人发生法定应税行为后,须在法定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而报税是程序性法定义务,是纳税人依照法定时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涉税信息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缴税与报税是两件独立的事,纳税人即使一分钱都不用缴,但报税的行为必须要有。”周守亮提醒,当前在实务操作中,报税主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完成,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填报相关材料,也可选择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申报动作的完成即标志着程序性义务的履行。
“一键‘清零’”要慎重
有纳税人指出,如果当期没有营业收入,无需缴税,是否就可以将税务申报表全部填“零”申报?周守亮明确否定了这一“理解”。他指出,零收入不是零申报,无营业收入的企业也需据实完整申报。倘若主观随意“一键‘清零’”,不仅埋下涉税风险隐患,还可能错失政策红利,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零收入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期间内,未发生任何产生应税收入的经营行为。而零申报则是指当期不仅收入为零,且企业成本、费用等各项申报数据也同时为零。”周守亮举例解释道,比如,某初创公司当期没有任何销售回款、没有业务收入,但每月会为员工发放工资,还存在房租、水电、办公耗材等日常支出,这些经营费用都需要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又比如,某企业当期有农产品免税收入,哪怕无需缴税,也需要在对应栏目据实填报,不能填零。
周守亮提醒,在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实操中,纳税人当期在收入与成本均为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零申报。其他税种的零申报,也需以计税依据为零作为基准。
“逾期未申报”后果很严重
周守亮强调,零申报是纳税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体现,与长期放任不管、完全不提交申报表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在税法上属于“逾期未申报”的违法行为,倘若持续放任不管,将会对企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便于理解,周守亮举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大连金普新区A企业在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后,经税务部门多次催报仍未及时完成纳税申报,A企业后来被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今年6月,A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计划为新办B企业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时发现,因其个人名下的A企业存在非正常记录,B企业被系统限制信息确认。经税务部门核实,A企业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实际业务。最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A企业在补办了批量零申报并依法缴纳了2000元罚款后,解除了非正常户状态。
“除了罚款,非正常户记录所引发的信用影响更为深远。”周守亮指出,如果企业常年处于非正常状态、多年被评为D级纳税信用级别,将会被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强化审核检查等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前述案例中,A企业如果不解除非正常户状态,B企业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级别。这对企业的招投标、获取银行授信等方面都会造成极大影响。”周守亮补充解释道。
针对暂无经营计划的纳税人,周守亮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若只是短期歇业,需要确认自身的税种核定和申报期限,并按期如实进行零申报,这是保护纳税信用的基础;若确无继续经营打算,则应及时办理注销,从根源上解除持续申报的法定义务。
周守亮提醒,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相对简化,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免于开具清税证明。而企业需要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和成本进行清算,在完成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处置、税款清缴等清算程序后,才可依次向税务局办理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仍需履行申报义务,直至注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