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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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沪〔202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保险资管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恽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作出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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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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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定性看,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轮值院长董耀徽向上证报记者介绍,本案体现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以获利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执法思路:只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实施了趋同交易,无论盈亏均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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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恽某控制“黄某菊”“祝某香”两个光大证券账户,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自行或指使(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案涉组合趋同的证券交易,相关趋同交易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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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该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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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定性看,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轮值院长董耀徽向上证报记者介绍,本案体现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以获利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执法思路:只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实施了趋同交易,无论盈亏均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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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恽某控制“黄某菊”“祝某香”两个光大证券账户,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自行或指使(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案涉组合趋同的证券交易,相关趋同交易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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