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得分排名、专家评分明细全公开!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最新要求
新规落地!得分排名、专家评分明细全公开!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最新要求
2026年09月16日 16:37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各县区财政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试点工作,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5〕10号)精神,在《汉中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汉财办采管〔2025〕2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细化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流程、全要素、全公开”和“应公开尽公开”原则,以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为统一发布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信息公开范围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 电子 卖场及框架协议采购信息、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
(二)监管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检查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三)政策文件信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指引等。
(四)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总责。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审核全面。
(二)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信息编制、提交、审核等具体公开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质量向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代理机构的信息公开职责、权限及违约责任。
(三)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考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四、信息公开时限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一)采购意向。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尽早公开,为供应商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
(二)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于采购公告发布前公开采购需求,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采购公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时发布采购公告。
(四)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时,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
(五)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依法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六)更正公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上述期限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八)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九)履约验收信息。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验收结果信息。
(十)监管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并履行相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一)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内容与格式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的格式编制,确保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表述准确。
(一)采购意向。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二)采购需求。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技术与商务要求、服务要求、履约验收条件;供应商资格要求。对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对虽未达到标准但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人也应当开展。
(三)采购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预算金额、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开启)时间及地点;项目联系人等。
(四)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当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代理权限和范围、协议期限、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应当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载明项目基本情况、代理权限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虽不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应当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同步公开委托代理协议。
上述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五)终止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适用的法定情形;公告期限;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公告中客观、准确说明终止原因,不得以模糊表述替代。终止公告发布后,涉及已发售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购买费用及投标保证金。
(六)更正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用 综合 评分法的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在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并按本文件第六部分“信息公开试点环节”第(三)(四)条的规定,公开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排名、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得分及评审专家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分明细。采购人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合同公告。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合同签订日期等。
(九)履约验收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验收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
六、信息公开试点环节
(一)采购需求提前公开。采购需求应当内容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需求文本须经采购人内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确保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委托代理协议公开。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公告同步发布,内容完整、权责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三)有效投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名公开。采用 综合 评分法的项目,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具体包括:
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及排名。
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大类得分。
各有效投标供应商所有评审因素的具体得分。
(四)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评分公开。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明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公开内容包含:
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对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大类评分。
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对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所有评审因素的具体评分。
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应当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公开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
七、供应商知情与义务告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显著方式告知供应商本通知规定的全部信息公开事项,特别是中标(成交)结果将公开其所有评审因素得分及专家评分明细等内容。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即视为知悉并接受上述信息公开要求。各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的权利,同时应确保告知内容清晰、无歧义。
八、信息公开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单位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全过程纪实记录制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和履责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确保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打分行为。对泄露评审情况、干预评审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发布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全市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信息公开操作流程
汉中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7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