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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引导基金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凡匿名或超过公示期限出异议的,宜昌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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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限”)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宜昌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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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承诺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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