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以“银行倒贷”为由借走客户上亿贷款,因诈骗等罪名被判无期还没追回的贷款该谁还?

2026-05-13 21:4
·红星新闻官方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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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间,河北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行长孔某旺以“银行内部倒贷”为名,先后从多名客户手中借用他们的贷款资金,并承诺月息1.8分、按月结算,甚至还免除一部分客户的银行 贷款 利息。截至2018年案发,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约1.2亿元。
这些被借走的巨额资金,大部分流向了当地一个蒲姓家族。孔某旺的算盘是赚取利差,但当蒲家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时,他的“拆东补西”游戏也就此崩塌。
2020年4月,孔某旺因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行为,被当地银保监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随后,同样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该行信贷主管及5名外勤、1名会计授权员共7人被当地银保监通报处罚,部分人员被禁止从业。涉事支行也被处360万元罚款。
2025年8月,河北省高院以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孔某旺无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1.2亿元。不少被害人发现,孔某旺如今名下资产远不足以填补借款的窟窿。他们面临一个现实困境:行长已被判刑,钱却追不回来。当初基于行长身份信任而贷出的款项,最终该由谁来偿还?
银行行长被控三项罪名
多次借客户贷款用于还款、购房和买车
河北沧州的韩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12月,他做生意想办四十多万贷款,时任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负责人孔某旺对他说,他有办法可以把抵押的房产评估高点,让韩先生多贷点钱给银行用,孔约定按照月息1.8分给他利息。因此,他在当年12月用自己的门市做抵押,办理了一笔195万元的贷款,“这笔钱,我自己用了42万元,孔行长拿走了153万元。”
韩先生回忆,当时,孔某旺是以个人名义给他打的欠条,想着对方的行长身份,且一切操作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弄,他就没有过多怀疑。2015年2月,韩先生做生意周转需用钱,还想贷100万,孔某旺后又让他用儿子名下的资产办理了一笔200万贷款,“他说也是银行用钱,多贷一点,还说这200万贷款的利息不用我们还。我们觉得贷款还不用还利息,是个好事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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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旺给韩先生打的借条
2015年10月,程先生以自有门市在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获批200万元,“孔某旺主动找到我们夫妻,询问是否可以借用该200万元额度用于银行内部倒贷,承诺月息2分、短期使用,无任何风险,并保证能按期归还银行。”基于对银行行长身份的信任,他们同意配合,200万贷款换回了一纸借条。
沧州银行方面出具的任职履历表记载,孔某旺1969年出生,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河北省沧州银行献县支行 信贷 副行长,2015年5月任河北省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行长,2017年1月20日聘任该支行副行长,至2017年5月11日解聘。多名被害人后来在陈述中提到将贷款借用的原因——“他本人是行长,觉得行长可靠保险。”
程先生回忆,贷款后,他每天都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99.4万元,孔行长却未向他支付本金和利息。2017年9月21日他再无能力支付银行利息,“还息期间,我几乎每天都找孔行长要这笔款项,都被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直到孔行长被捕。”
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孔某旺被沧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逮捕。2019年1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某旺涉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三项罪名。据检方指控,自2014年至2017年,孔某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借用客户贷款或其他资金,采取“以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方式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购买房产和高档车辆。案发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资金真实去向,隐匿实有资产,共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
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多人被处罚
是否属挪用公款、单位犯罪成庭辩焦点
韩先生统计,在向银行贷款的395万元中,他实际到手使用的只有162万元,其余都转到了孔某旺指定的账户中。被捕后,包括韩先生在内的大部分受害人最关心的是,孔某旺利用职务骗取他们的上亿贷款由谁来还?银行是否需要为此负责?
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12月,孔某旺所在的沧州银行献县支行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被罚款50万元;2020年4月,孔某旺(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行长)因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行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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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旺案发后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021年10月,同样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沧州银行献县支行信贷主管及5名外勤、1名会计授权员共7人被沧州银保监分局通报处罚,合计处沧州银行献县支行360万元罚款,相关人员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到五年。
天眼查APP显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是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2日在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6.84亿元。
据与孔某旺合伙倒贷的张某后来供述,2014年8月份,他们合伙四人分别出资200万元,共同经营给别人还贷款,从中赚取利息。有人负责管账,有人负责给客户打欠条和银行转账操作,其中孔某旺负责联系需要倒贷的客户。
而孔某旺从多名被害人拿到的上亿元借款,大部分留向了一个蒲姓家族。据孔供述,他与蒲家五兄妹存在借贷关系,蒲家本金加利息应当归还他总计1.6亿元资金,因为蒲家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其借给他们的钱都是孔高息借来的,“蒲家一天不还款,我一直都还着别人的本金和高息,就是这个原因一步步导致造成巨额亏空。”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名被害人获悉,2021年,沧州中院就此事曾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孔某旺犯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孔某旺退赔诈骗所得约1.25亿元等。后因“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孔某旺的犯罪事实有的情节尚不清楚”为由,河北高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沧州中院再次审理此案。包括韩先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提出,孔某旺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孔某旺使用的资金应向沧州银行直接退赔。沧州中院经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中,部分被害人从沧州银行贷款后出借给孔某旺,贷款履行了审批手续,该部分资金脱离银行管控属于银行信贷业务范围,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
孔某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为单位犯罪,且没有证据证明抵押物价值虚高,其辩护人亦提出孔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沧州中院认为,经查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系受孔某旺授意办理,“未经集体决策,不是出于单位意志,不属于单位犯罪。”
沧州中院一审裁定,孔某旺犯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孔某旺退还诈骗犯罪所得1.2亿元,返还给被害人,并追缴其北京密云房产等。
检方对一审提起抗诉,被告也提起上诉
省高院维持一审定罪量刑,责令退还1.2亿
一审宣判后,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孔某旺不服,也提起上诉。随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沧州银行及多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
沧州检方抗诉意见主要提出: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挪用公款犯罪未予认定,孔某旺在任支行行长期间,在李某某未到场情况下,安排其单位员工王、孙二人擅自为李某某开户,并私自放贷700万元,用于倒贷等营利活动,事后补签不应改变挪用公款犯罪既遂的事实;二是涉案财产处理不当,据审计报告,孔某旺累计向蒲姓家族放款约1.6亿万元,至2017年8月蒲姓家族尚欠本金及利息约1.01亿元。
被告人孔某旺上诉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倒贷业务是正常业务范围,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而不是诈骗罪;蒲姓家族是孔某旺借款全部资金的实际占有者,对方占有所借资金用于经营,应对双方债权债务作出处理;诈骗应认定为金融公司单位犯罪,蒲某某家族、张某等与其系共同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认定为沧州银行献县支行单位犯罪,孔负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关于退赔问题,其中一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也提出,应扣押冻结孔在案的北京某酒店资金及租金、天津、沧州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喜马拉雅基金、孔某旺对蒲姓家族享有的债权也应予追缴。
2025年8月6日,河北高院就该案正式作出宣判。关于诈骗事实,经审理查明,孔某旺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身份和地位,自2014年以来,隐瞒风险真相,以银行用款、为他人倒贷等为由,多次借用韩某某等人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采取“以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方式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本息。案发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资金真实去向、隐匿实有财产,共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约1.2亿元。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经法院查明,孔某旺自2014年至2017年,先后任沧州银行献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贷款审批职责,或者不以贷款抵押物实际价值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贷款所需数额肆意提高抵押物价值,或者指使下属信贷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借贷人发放贷款等方式,违规发放贷款共44笔,共计违法发放贷款金额约1.45亿元。
最终,河北高院维持一审沧州中院对孔某旺的定罪量刑部分,并责令孔某旺退还诈骗犯罪所得1.2亿元,返还给被害人。同时,追缴其在北京密云的房产,处置变现后退赔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对蒲某某账户中的866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