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专家谈|以系统思维强化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的双向赋能
黄玉烨
近年来,人工智能(AI)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在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在深刻影响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二者共生演进、双向赋能、融合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工程”(下称“双向赋能工程”)专栏,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促进人工智能创新,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要素保障、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以人工智能技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以实现二者双向跃迁的系统性发展。上述工程的设立,是以系统思维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范式,是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举措。推进“双向赋能工程”建设,必须明确其建设方向、基本方法和底线思维。
以“人工智能法律实践”与“法律人工智能实践”指引建设方向
“双向赋能工程”根植于“人工智能法律实践”与“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两种样态,前者是指法律调整 AI驱动型社会关系的过程;后者是指将 AI应用于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等的实践活动,以优化相关工作,例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提升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能力,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做好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筛查和企业匹配对接工作。样态不同,建设方向也有差异。
从人工智能法律实践的建设方向看,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建构逻辑服从于一般性的商品经济形态,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范畴,持续催生大数据流通交易、人机协同创造、AI-Agent知识生产服务等新型数字生产关系,也给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逻辑带来严峻挑战。例如,大数据是人工智能迭代的基础要素,其产权配置方案需要适应数字生产关系的特征。另外,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大多排斥“商业性使用”,但产业视角下的数据训练很难脱离商业范畴,需要深入思考商业性要素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地位。再如,创作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是人类以创作工具(生产资料)为基础展开精神生产活动,以传统创作范式对人机协同创作和权利归属进行著作权法评价的同时,也需要思考 AI驱动型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基于此,《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人工智能法律实践作为指引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持续夯实知识产权赋能人工智能产业的规范基础。
从法律人工智能实践的建设方向看,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愈加广泛深入。例如,运用人工智能开展研发智能导航、专利申请智能辅助、供需对接智能匹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智能体,提供专利预审、商标注册审查、图形商标对比检索等知识产权服务;优化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智能甄别模型;构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AI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根据类案特征进行智能甄别,提高知识产权检察质效;以电子商务平台治理规则与注意义务规范为基础,搭建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 AI监测系统,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敏捷治理”。基于此,《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意在以法律人工智能实践激活知识产权全链条活力,实现人工智能赋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效率跃迁。
以统筹“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国内与涉外”为基本方法
统筹立法与司法。一方面,应注重通过立法方式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例如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规则、设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合理使用条款等,明确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领域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适时调整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提交规则;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技术缓冲带”功能,例如,深入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判定的司法规则,发挥解释论方法对人工智能的柔性规制作用。
统筹实体规范与程序机制。一方面,实体规则的完善应确保程序机制同步升级,在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实体规范的同时,相应的登记、审查、侵权与救济程序需协同完善;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赋能知识产权全链条的过程会反向推动实体规则的程序化适用,例如如何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规则与人工智能侵权分析模型衔接,构建“实体规则算法化适用”的程序智能体。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治实施,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跨境侵权纠纷解决能力、高价值专利培育能力、商标品牌建设能力、海外风险防控能力进行培育,是中国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的核心底气;另一方面,要从涉外法治视角出发,积极参与全球 AI知识产权治理,统筹推进 AI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
以“制度约束技术”与“技术约束制度”的观念划定底线思维
推动“双向赋能工程”落到实处,不能将“赋能”简化为提升或促进,还应认识到其另一层含义,即限制或约束功能。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人工智能发展具有刚性约束作用。迈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应确保在理性、法治与伦理轨道上促进技术与产业发展,防止人工智能进入粗放式的“野蛮生长”状态。例如,要强化人工智能专利伦理审查,尤其是自动驾驶、生物识别等高风险领域的人工智能专利;再如,人工智能的发展衍生了数据爬取、破坏技术措施等违法行为,应通过综合运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单行法矫治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异化现象。此外,在人工智能赋能专利智能审查的过程中,必须限制人工智能发挥主导性作用,否则容易对专利审查的行政正当性与授权实质标准等产生巨大冲击,甚至影响专利审查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守正”具有反向约束作用。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创造性与生产性挑战着知识产权“主客体二分”的基本原理。近日,某教育学领域权威期刊整期刊发了多篇由 DeepSeek、Gemini等生成式 AI署名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这种由 AI担任原始作者并由 AI行使署名权的举措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并不相符,值得关注。
《规划》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双向赋能工程”的发展构想,未来需要不断提炼与丰富双向赋能工程的法治实践路径,实现政策指引、制度安排与具体实践的有机统一与协同互促。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