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版”《西游记》插曲被篡改,作曲家许镜清三发声明维权——“致敬”经典,始于授权
本报记者 窦新颖
“‘星火社’改编歌曲《五百年桑田沧海》没有获得我的授权。”
“《女儿情》也被篡改了。”
“请侵权传播者,自觉下架含有侵权音乐的视频内容!”
10月1日、2日、8日,歌曲《五百年桑田沧海》《女儿情》的作曲者许镜清三发声明,指责自媒体团队“星火社”未获授权改动上述两首歌曲的旋律、歌词,更改作品名称,并抹去词曲作者署名。在许镜清第一次发声之后,“星火社”发文致歉,表示其行为越过了版权边界,相关视频作品已全部删除。
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也折射出音乐领域“洗歌”、盗版多发的现实困境。“希望这次事件不只是解决一起纠纷,更能够给整个行业敲响警钟。”许镜清表示。
两首经典歌曲遭遇篡改
《五百年桑田沧海》由阎肃作词,《女儿情》由杨洁作词,都是1986年版电视剧《西游记》的插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然而,近日,许镜清发现在多家网络平台上,由“星火社”改编的音频和视频大范围传播,且歌曲名称分别被改为《五百年沧海桑田》与《说什么王权富贵》。
“经典不容私自篡改。”许镜清在声明中表示。
其实,近年来,音乐作品被二次创作(下称“二创”)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一般涉及哪些著作权权项?
“‘二创’是网友对作品重新演绎的通俗说法。在著作权语境下,对作品的重新演绎包括修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情形。”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星火社”将《五百年桑田沧海》《女儿情》演绎为《五百年沧海桑田》《说什么王权富贵》的行为链条很清晰:改动原曲-重新演唱录制-上传音乐平台向全网传播。三个环节所触及的权利并不相同,可能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其中,署名权对应改动原作者署名的行为;改编权对应改动旋律、重写歌词、另立歌名,从而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修改权对应擅自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歪曲、篡改原作原意的行为;复制权对应将重新演唱固定为录音制品的行为;表演权对应演唱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应将改编版本上传网络、供公众随时点播下载的行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也表示,未经许可的音乐“二创”,一般而言会直接侵犯原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如果存在歪曲或篡改,还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如果“二创”内容通过网络直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还构成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他同时表示,如果“二创”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没有以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则不构成侵权。
“致敬”不能成为挡箭牌
“我们的初衷是出于对经典的热爱。”“星火社”在致歉声明中表示,是想用新生代的方式传递历经磨难的家国情怀,以此致敬前辈,但同时也表示,“错了就是错了”,全盘接受所有批评。
“喜爱经典不等于可以不经作者许可随意改动。经典的传承要建立在尊重原创、尊重法律的基础之上。”许镜清呼吁。
在网络上,有观点认为,“二创”体现了对原作的热爱,是传播正能量的行为,原作者应当秉持包容的心态予以接纳。梁飞否定这一观点:“致敬”是创作时的一种心态,并不是法律概念,也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使用的免责事由。判断“二创”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看的不是动机是否善意,而是行为本身有没有落入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穷尽式列举,但“致敬”“热爱”“传播正能量”这类说法并不在其列;即便落入合理使用所列情形,还须同时满足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三项条件。
“至于‘原作者应当秉持包容的心态’,这一说法恰恰混淆了权利与义务。宽容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法律强加给他的义务。”梁飞表示,作者大度,并不意味着未经许可的使用就变为合法。当然,“致敬”背后的需求是真实的,而合法演绎的路径也并不艰难: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实标注原作者署名,不歪曲、篡改原作原意。做到这几点,多数作者对善意的改编持欢迎态度。所以,不必一概否定“致敬”的动机,但不能让它成为绕开授权的通行证。“真正的‘致敬’,始于取得原作者许可的那一刻。”
行业规范规则亟待完善
许镜清发布声明之后,收到多位朋友转发的视频,了解到很多大家熟悉的歌曲都有类似的遭遇。他表示,很多侵权行为披着“二创”“致敬”“AI创作”的外衣,行业亟待建立更完善的规范规则。
目前,在国内的短视频领域,“二创”类音乐被广泛使用,也带来诸多版权问题。
梁飞介绍,短视频领域的音乐“二创”有多种形式,如直接将原曲原唱作为背景音乐的平移使用,改动旋律、歌词、曲名的改编演绎,片段卡点拼接式混剪,AI换声、声音克隆翻唱,以及普通翻唱、改编演唱、直播演唱等二次演绎。上述行为若未经许可,便会落入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控制范围。
多元的“二创”形态,给版权治理带来诸多难题。梁飞分析:一是权利主体多元、授权链条复杂,“二创”者难以取得全部授权;二是海量使用与逐案授权成本失衡,授权机制难以覆盖;三是合理使用边界模糊,“二创”是否落入“适当引用”等法定例外,判断困难;四是平台“避风港”规则与注意义务难以平衡,争议长期存在;五是AI换声、声音克隆等新形态造成权利与监管空白,尽管已有裁判规则可循,但个人声音的可识别性认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仍需细化;六是取证与维权成本高,权利人维权意愿不足。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熊琦认为应重视两个问题:一是“用户生成内容”和“AI生成内容”叠加带来的侵权问题,二是从线下到线上一直存在的许可机制不畅问题。大量主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未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现阶段国内的数字音乐平台所拿到的数字音乐授权,仍是通过和几家唱片公司逐一协商的方式获得,普通用户更缺乏渠道,快速授权机制有待建立。
“要在保护著作权与促进创作繁荣之间求得平衡,规则建设既要‘堵’也要‘疏’,需要各参与主体协作努力。”梁飞建议,对“二创”者而言,要树立“先授权、后使用”意识,标注署名、不歪曲原作原意;对网络平台而言,应建立正版曲库、提供便捷授权,落实“通知-删除”规则与注意义务等;对网络用户而言,应增强版权意识,对侵权内容及时举报;对行业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应扩大授权覆盖、简化流程、合理定价,多元方式化解纠纷;对立法与监管机构而言,应及时回应 AI换声等新形态、填补监管空白,兼顾保护权利人与鼓励善意“二创”。
许镜清表示,“星火社”虽已删除自己账号里的侵权内容,但侵权内容已经被全网大量账号转发。他已完成侵权证据的固定保全,“会把维权坚持到底”。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