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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交互创作成果的著作权规则革新与司法适配


速读:脑机交互创作成果的著作权规则革新与司法适配2026年08月14日11:04中国知识产权报余祥。 从著作权法要件看,脑机创作成果满足“独立创作+最低创造性”的独创性要求。 结合脑机创作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痛点,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从司法裁判、规则细化、行业监管等三个层面建立起能落地的保护体系。 法院可借助司法解释厘清技术工具收益与创作成果的权属界限,以此明确AI创作领域各项权益的划分规则。 如果创作作品吸纳了AI产出的次要内容,合作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标准可参照合作作品中次要贡献主体的相关规则。
2026年08月14日 11:04

  余祥

  “十五五”规划将脑机接口列为重点未来产业,该技术已实现简单思维意图无需肢体介入的初步转化,在医疗辅助与实验性创作中展现潜力。2025年美国 Neuralink受试者通过脑机接口完成数字画作,这一技术应用使脑机接口生成物的权属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热点,凸显该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传统著作权法依托“肢体表达+工具辅助”模式构建,思维与作品存在物理转化层级,而脑机创作“思想直连输出”的特征,对作品独创性认定、作者身份界定及权利边界划分形成系统性挑战,亟需构建适配其技术特征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不宜直接参照AI生成内容规制

  当前不少研究将脑机创作与 AI生成内容混为一谈,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却未厘清两类技术的底层逻辑,忽视了二者法律属性的本质差异。

  从运行逻辑看,全自动 AI生成多依赖提示词触发,人类仅参与前期参数设置,全程无持续创意介入;而脑机创作始终以人类思维为核心,设备仅承担脑电波采集、转译与内容固化的纯粹辅助功能。即便搭载 AI算法的智能脑机设备,算法也仅能优化风格、补充次要内容,无法独立构建作品核心表达——这里的核心表达特指承载创作者思想、情感与审美取向的内容,如绘画的主题构图、文学的情节主线,与技术辅助内容可明确区分。若设备未接收有效脑电信号,AI自主生成的核心内容可参照 AI生成内容规则处理。

  从著作权法要件看,脑机创作成果满足“独立创作+最低创造性”的独创性要求。其本质仍是人类个性化思维与审美的外在表达,脑机技术仅完成思维到数字化载体的形态转化,未突破“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基本法理,具备完整著作权客体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设备对创作主导权的影响不同:侵入式由颅内电极采集信号,稳定性、精准度更高,可以直接适用于“思维主导”规则;非侵入式由头皮采集信息,易受干扰且算法介入更深,司法认定时应当重点考量算法贡献度。若算法决定核心表达,则参照 AI生成内容规制。

  现行规则存在适配短板

  我国现行著作权规则以人类肢体创作、操作痕迹可追溯等为前提,针对脑机创作这类新型应用,现有规则在证据认定、权属划分、侵权追责方面仍存在短板。

  一是独创性举证困难,脑电波数据法律定位模糊。脑机创作只表现为神经活动和信号转译,无可视操作记录。而作为创作源头的脑电波数据既是证明人类主导创作的重要证据,又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生物敏感信息,法律未明确其证据效力,也未划定存储、调取与使用的相应界限,因此取证陷入两难境地。

  二是多方主体权属不清,著作人身权规则存在空白。脑机创作涉及设备研发方、算法运维方、终端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各方基于技术或创意投入主张权利,现有法律未划定清晰边界。多人协作的署名权分配、设备转译失误导致的作品篡改、受托修改作品等问题,均缺乏明确裁判依据。现行规则仅对使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其余常态化争议无法可依。

  三是侵权判定标准失衡,裁判适用场景错位。脑机技术可实现内容批量产出,网络平台批量抓取、算法搬运等侵权行为频发。传统“接触+实质性相似”逻辑难以证明“接触”要件;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为基准的赔偿方式,也无法应对大规模批量侵权,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

  结合脑机创作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痛点,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从司法裁判、规则细化、行业监管等三个层面建立起能落地的保护体系。

  司法层面,更新裁判思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应摒弃以肢体参与度为核心的判断逻辑,转而采用以“思维创意是否主导创作”为核心的认定标准,结合三项要素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一是作品的核心构思来源于使用者的主观思想;二是使用者能够实时调整、终止创作;三是技术设备无法自行生成具有原创性的核心内容。具备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作品拥有独创性,著作权归最终端的使用者所有,法官可根据算法贡献度进行裁量。同时还必须明确证明力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经公证的原始脑电波数据、设备厂商加密运行日志、创作全程录屏等。针对专业技术争议问题,建议组建神经科学、知识产权法学跨学科专家库,统一技术鉴定标准。

  立法层面,细化权属划分,明确人身权适用规则。法院可借助司法解释厘清技术工具收益与创作成果的权属界限,以此明确 AI创作领域各项权益的划分规则。在著作财产权层面,一般场景下,设备与算法提供方无法取得著作权主体身份,只能获取技术服务带来的收益。掌握核心创意的使用者,拥有全部著作财产权益。如果创作作品吸纳了 AI产出的次要内容,合作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标准可参照合作作品中次要贡献主体的相关规则。在著作人身权层面,这类权利仅归属实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技术服务提供方无权主张该类权利。多人一同创作,可按创意贡献多少确定署名归属;设备、算法运行出错损害作品完整权时,使用者可要求整改并主张赔偿;受托行使修改权的人员,仅能调整技术内容,不得改动作品核心创意。从实际来看,细化相关规则能够有效理顺各项权责边界。

  行业层面,建立协同机制,强化侵权防控。笔者建议打造全国统一的脑机作品区块链存证平台,厂商可自主申请入驻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合规经营的主体可享有便捷的维权渠道。平台会自动留存多项内容,包含创作具体时间、脑电波原始数据哈希值以及内容修改的全部轨迹。各类举证与核验工作,都可以依靠平台留存的信息开展,其难以篡改的特点也让全流程溯源变得更为顺畅。针对批量侵权完善追责规则,侵权赔偿的数额参照同类人工作品的许可费用确定。若是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实施大规模侵权行为,则依照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执行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层面厘清接触推定的适用边界,结合作品同源特点、传播时间与被告运营状态判断接触关系。网络平台也要开设专属处理通道,保证48小时内下架侵权内容。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正遭遇新挑战。当下的脑机交互技术改变了创作的呈现形式,也拓宽了“作者”一词既有的法律界定。行业若要有序运转,离不开以思维主导为核心的著作权规则。这类规则既能补齐现有制度短板,助力脑机接口行业稳步前行,也能为各类新兴智能技术提供参考,让技术发展和法律保护做到同步推进。

  (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规则|设备|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