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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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损失4597.37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59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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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59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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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当地公安部门对胡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25年3月5日13时许,胡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至某路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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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中,经公安部门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乘坐公交车至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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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公安机关对公交司机的询问笔录中,司机陈述“那个男的就把她推到地上了”等,可证实王某受伤系胡某的推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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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5-10-01
2025-06-01
2025年6月,当地公安部门对胡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25年3月5日13时许,胡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至某路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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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去年3月5日下午,女子王某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争吵后,另一乘客胡某又与王某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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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2025年3月5日13时许,胡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至某路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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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去年3月,女子王某搭乘公交车时因多次刷脸失败,与司机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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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结合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胡某的推搡行为有故意伤害或者殴打的主观目的,但王某后经机构鉴定,因该次争吵造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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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诉讼请求中称,自己当时被推下车后摔倒在地,经检查发现造成左侧前肋第3根扭曲、右侧第2根骨折及头部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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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此后,王某曾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0月,当地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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