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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刷脸失败与公交司机吵架,另一乘客将其拉下车致其轻微伤一审被判赔4000余元


速读:2025年6月,当地公安部门对胡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25年3月5日13时许,胡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至某路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中,经公安部门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乘坐公交车至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597.37元。 女乘客刷脸失败与公交司机吵架,另一乘客将其拉下车致其轻微伤一审被判赔4000余元2026年09月01日17:06红星去年3月,女子王某搭乘公交车时因多次刷脸失败,与司机发生争吵。 此前胡某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车上有一名女乘客和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司机一直没有说话,女乘客一直在骂人。
2026年09月01日 17:06

去年3月,女子王某搭乘公交车时因多次刷脸失败,与司机发生争吵。一名饮酒后搭乘公交车的男子胡某尝试劝阻王某,但很快与王某发生争吵,过程中男子胡某将女子王某拉下公交车。

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结合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胡某的推搡行为有故意伤害或者殴打的主观目的,但王某后经机构鉴定,因该次争吵造成轻微伤。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本身是一名退休的公交车司机。王某后来将胡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2786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597.37元。

▲资料图 ▲资料图 乘公交刷脸失败引发纠纷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5日下午,女子王某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争吵后,另一乘客胡某又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后王某报警。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本身是公交车企业的退休职工,曾是一名公交车司机。

公交车司机 在笔录中 称,王某刷脸时刷了两次没有刷上,嘟囔着说刷脸机坏了。自己当时回了一句刷脸机没有坏,女乘客又过来刷了一次脸,但还是没有刷上。“我就告诉她让她去火车站卡部重新输入一次人脸,听到我这样说,那个女乘客就生气了,说我咋说话哩,一直在车上吵吵。”

该公交车司机回忆,车上一名男乘客说“你再吵吵把你撵下去”,女乘客好像说了一句“我想吵吵就咋吵吵,关你啥事哩”。当时,公交车到站,停到站牌附近,打开门后,后来通过车内监控看到那个男乘客和女乘客已经下车了。“那个女乘客还想上车,那个男乘客不让她上车,后来男乘客推着女乘客走,一直把她推到路边。”

王某在诉讼请求中称,自己当时被推下车后摔倒在地,经检查发现造成左侧前肋第3根扭曲、右侧第2根骨折及头部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王某诉称,因胡某故意对其实施暴力侵害,将自己从公交车上推到车下,胡某下车后还多次将自己推倒在公路边,造成自己全身多处受伤,胡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某提出,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22786元。

警方不予行政处罚,男子自认属“ 做好事 ”

被告胡某辩称,事发时,原告王某骂司机的时间太久了,司机已经很激动了,影响一车人的安全,胡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

此前胡某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车上有一名女乘客和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司机一直没有说话,女乘客一直在骂人。“我说别吵了,你这样吵的司机都没法开车了,那个女的就说你喝点酒,你管啥闲事。我说你这样吵,影响司机开车,如果司机撞着人咋办,车上还有这么多人,不安全……”胡某在笔录中称,当时车已经到站停车了,自己告诉对方再吵就下去。“后来我生气了就把她从公交车上拉下去了。”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当地公安部门对胡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25年3月5日13时许,胡某乘坐某路公交车至某路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此后,王某曾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0月,当地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的决定。

一审法院: “ 不予行政处罚 ”不否定民事侵权

一审 法院指出,本案中,经公安部门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乘坐公交车至公交站时,因王某与司机争吵遂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某将王某从公交车上拉下,又将站在公交车前的王某推离,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且在公安机关对公交司机的询问笔录中,司机陈述“那个男的就把她推到地上了”等,可证实王某受伤系胡某的推搡行为所致。胡某仅以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为由,否认自身存在推人致伤行为,否认其行为与原告王某伤情存在关联,属于割裂文书事实认定与处罚结论的片面解读。

“‘ 不予行政处罚 ’ 仅代表公安机关从行政违法情节、纠纷起因等角度不予行政惩戒,并不否定民事层面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 ” 法院强调。

此外,本案纠纷源于原告王某乘车刷脸失败,胡某初衷系担心王某与司机纠缠,危害全车司乘人员安全,其关注公交出行安全的出发点有可理解之处,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但公民维护公共秩序,化解乘车矛盾,必需严格限定在合法、理性、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名,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乘客未能保持克制理性,且其本身具备公交司机从业经历,应清楚知晓公交车行驶途中,任何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均易分散驾驶员精力,引发车辆操作失误。法院结合该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证据,认定被告胡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597.37元。

审核 冯玲玲

主题:王某|司机|胡某|女乘客|公交车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