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教师体罚学生不是“教育内部事务”
速读:办案民警告诉刘虹,“因为事发时是在幼儿园内部、上学期间,所以这个事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教师法”。
不能模糊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能把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身侵害行为,简单定性为教育内部事务,淡化教师的法律责任。
“新来的老师可厉害了,踢人可疼了,给我踢了一个大跟头。”2026年8月的一天,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回家后对刘虹说。刘虹后来到幼儿园调取监控录像,确认儿子说的是真的,随后报警,警方当天立案处理。令人意外的是,一个月后,刘虹收到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办案民警告诉刘虹,“因为事发时是在幼儿园内部、上学期间,所以这个事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教师法”。
《中国新闻周刊》日前报道显示,有不少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系“教育内部事务”终止案件调查,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这类超出正常教育惩戒尺度的体罚行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写明: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