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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


速读:一方面,种子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入以及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的建立,都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
2026年07月16日 10:3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杨健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既维系百姓民生福祉,更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对作物种质资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社会已逐步成为共识,国际种业竞争较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竞争。近年来,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新高度。一方面,种子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入以及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的建立,都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粮食安全保障法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高度确认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核心地位,为种业振兴提供了法治遵循;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作出调整,顺应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正在从数量优势向创新优势转化。种源质量及供给能力持续优化,关键技术和重大品种实现突破,粮食产能稳步提升,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的同时,也为我国种业以更高水平的开放姿态融入全球种业发展格局提供了契机。

  与此同时,当前,在粮食安全视阈下,我国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几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一是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经营主体及科研主体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知仍有提升空间。部分种业企业负责人、农户等易将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视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忽视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部分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规则与维权途径的认知仍不足,若权益防护不到位,可能存在科研成果流失风险,间接影响种业自主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二是种业知识产权维权难度较大,种业企业研发投入动力不足。科学育种、自主研发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由之路。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有发生,侵权行为呈现“难发现、易发生、多点发”的突出特点,“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特别是对于种业研发企业而言,被侵权后存在取证困难、维权周期偏长等问题,与之相对,育种研发本身具有周期长、收效缓慢、不确定性高的特点。侵权成本与研发投入处于失衡状态,容易导致部分种业企业缺乏长期研发投入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培育具备持久市场竞争优势的优良品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工作的推进成效。

  三是种业创新能力与新品种国际保护接轨水平有待深化。当前我国种业创新能力优势还不够明显,部分农作物种源的自主供给能力仍需提升,需加快种业企业创新技术攻关,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大国,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高水平规则的衔接仍有拓展空间。我国与当前多数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现代种业技术的深入发展。

  四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系统性与协同性有待提升。“科技支撑”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关键一环,种业科技创新离不开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散见于种子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之中,各效力层级规范之间的协调仍需强化。例如,在“已知品种”的概念界定上,前述实施细则与种子法的品种范围存在差异,这不利于促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统一。整体而言,现行法律体系在立法层级、规则协同、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谋划,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一是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在国家粮食安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把政策落到实处。要提高种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主体及种业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树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理念。例如,可以采取诸如深入普法、专家座谈等多元化宣教方式,提升有关主体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可协同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校园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认识。

  二是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速我国育种企业成长,构建创新育种体系,激发育种主体研发积极性,并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一方面,要推动构建完善的企业创新育种体系,由科研院所主导育种,采取政企合作模式协作育种,最终实现育种企业从研发到成果转化具有自给运作流程,渐进式提升我国自主育种企业的研发水平与国际竞争力;积极引导行业优秀人才和资金资源向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种业研发企业集中,形成利益共享的种业研发联合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另一方面,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难的问题,延长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展至种业新品种生产、繁殖、销售的全过程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提升种业知识产权的治理效能。

  三是提升种业创新水平,加强技术攻关,推进与相关国际标准的接轨,增进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性。首先,积极推进种业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在遵循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推动标准进一步契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的相关规定。深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应有之义,需要围绕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一核心要素,依托UPOV公约的国际通行准则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机制,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国际市场的普遍接受及同等保护。其次,深化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合作交流,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海外布局。

  四是统筹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构建协同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进一步加快种子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积极出台种业知识产权、粮食安全保障相关的政策、文件,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细化与落实,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使种业知识产权在行政管理及执法层面更加高效顺畅、严密有力,进而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多重防线。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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