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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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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9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检方起诉书显示,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6年8月5日移送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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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方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手机费等部分损失,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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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安某某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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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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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此外,检方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手机费等部分损失,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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