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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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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该案判决书显示,被告方
国信物业
公司,其作为案涉公寓及天台的直接管理人,负有高空抛物风险的源头管控义务,其存在天台防护网缺陷未整改、装修砖头违规堆放未制止、公寓人员进出无管控、两次抛物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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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
国信物业
公司的源头管控义务、万达物业公司的场地整体防护义务,中食地标(长春)公司既无对公寓建筑的管理权限,亦无对广场场地自主进行物理改造、采取高空防护措施的权利与能力,故酌定其承担5%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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