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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双申”收紧,传递质量优先制度信号


速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 正如社会治理总是从粗放转向精细,“同日双申”制度的此次修改是依法行政在专利审查政策中的具象化,也是该制度逐步走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道路的重要标志。
2026年09月23日 10:29

  编者按

  为进一步规范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下称“同日双申”)的处理,使审查实践的操作更符合我国当前创新发展实践的需要和专利法立法宗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同日双申”且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的具体情形,调整了实质审查程序中对相应发明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本报特邀请业界专家,结合《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改内容,就“同日双申”制度进行探讨。

  宾岳成

  在我国运行了近三十年的“同日双申”制度在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迎来重大调整。表面上看,这只是一项程序性技术调整,但置于我国专利制度从“数量扩张”到“质量优先”的整体转型背景中观察,此次修改实则传递了一个清晰的制度信号:专利审查正在回归立法本意,制度套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创新主体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专利布局策略。

  制度溯源:一项“临时措施”的长期演变

  “同日双申”并非我国专利制度的原始设计,而是一项带有鲜明时代烙印的过渡性安排。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我国两种各具特色的专利类型:发明专利需经实质审查,审查周期长但效力较稳定、保护期较长(20年);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可快速获得授权,但保护期较短(10年)。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长,但审查资源严重不足,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长达六七年。发明专利审查周期过长与创新主体对专利权快速授权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专利审查实践开辟了一条“快速通道”: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利用两种专利类型的各自优点,快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在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后再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换取保护周期更长、稳定性更强的发明专利权。打一个生活化的比喻,就像在一票难求的春运期间,某人可以先买坐席票(相当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搭乘一列火车同时候补卧铺票(相当于申请发明专利),待获得卧铺席位时须放弃坐席票。总体原则是禁止同一人在一列火车上同时占用两个席位(体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以避免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

  该审查实践路径最终通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正式被纳入立法,并在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具体操作程序。需要强调的是,制度设计的本意始终是对同人、同日、同样的发明创造前提下的“二选一”——要么保留实用新型专利,要么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换取发明获得授权,二者不可兼得。但在后续审查实践中,逐渐衍生出第三条分岔路: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使其保护范围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从而在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时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相当于同一人在同一趟列车上同时占用了坐席票和卧铺票。这一操作虽然满足了申请人的现实需求,却在实质上偏离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初衷。

  新规要义:从“弹性并存”到“刚性取舍”

  此次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同日双申”审查规则的修改,聚焦两个层面的规则重塑。

  一是禁止重复授权,回归“刚性取舍”。此次修改前,“同日双申”的关注焦点已有从“技术创新”转变为“制度套利”的趋势,成为一项对申请人而言“可进可退”的弹性政策:既可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实现“两权并存”的结果。而根据新规,当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符合授权条件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要么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要么不同意放弃,其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旧规下“两权并存”的第三种路径,已经不具有制度空间,“同日双申”已经变成“非此即彼”的刚性选择。

  二是强调声明义务,完善程序衔接。“同日双申”的前提在于同人、同日、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承担法律后果。新规明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另一专利,且无法通过后续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使其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方式获得授权。申请人一旦作出声明,后续也不能反悔或变更。

  深层逻辑: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再平衡

  理解此次修改的深层逻辑,需要将其置于我国专利制度发展整体脉络中来观察。

  首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大幅压缩,“同日双申”的快速获权功能趋于弱化。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效率持续提升,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周期已大幅压减,达到相同审查制度下国际最快水平。部分领域通过优先审查、快速预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机制,授权周期更可压缩至数月。在这样的背景下,申请人通过“同日双申”以实用新型专利“提前占坑”的必要性已大为弱化。“同日双申”制度赖以存在的现实土壤发生了根本变化,在保留其主体制度的同时对规则予以适应性调整可谓正当其时。

  其次,旧规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实现“弹性并存”弊大于利。前已述及,“同日双申”的起点即在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各自的优势,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下实现两种专利类型的衔接保护而非一并保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方式使其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而实现“两权并存”的做法,显然偏离了“同日双申”制度的初衷。并且,旧规下“同日双申”情形中对于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引发的争议较多,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不乏此类案例。特别是在“同日双申”语境下,允许不同保护范围的两件专利并存,实则模糊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边界,既增加了权利冲突的风险,也提高了专利审查和司法裁判的成本。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弹性并存”安排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似乎已经逐渐超过其给部分申请人带来的便利收益。

  再次,此次修改与近年来专利领域的系列治理行动形成了联动合力。从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到开展实用新型专利明显创造性审查,再到提高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我国专利制度正在经历一场从“鼓励申请”到“优化结构”的深层变革。“同日双申”在实务中曾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追求专利数量的工具,新规通过取消“弹性并存”路径、明晰程序规则,既保留了部分制度便利,又实质性地压缩了政策套利的空间,引导专利申请行为回归保护创新的初心。

  适应新规:调整确立理性专利策略

  对于创新主体和从业者而言,不仅需要重新评估“同日双申”规则的适用,更要厘清新规背后的治理理念,及时转变观念,以理性和专业为基石进行合理布局。

  一是申请专利前进行精准评估。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授权前景较为明确,且确实存在短期内获得专利保护的紧迫需求,“同日双申”仍有其制度价值。但需要注意,“同日双申”后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如果希望通过优先审查等通道快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则不宜采用“同日双申”。如果申请的主要目的只是为发明“保底”或“试水”,则需要权衡一旦发明无法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单独维持是否有必要。特别是当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仅使用两篇对比文件认定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时,权利人再依据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主张他人侵权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如果申请人确实需要就同一技术主题获得多层次保护,必须认识到“同日双申”已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应在申请阶段做好权利要求的分离设计。

  二是声明环节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同日双申”的声明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遗漏声明或者错误声明,都可能导致后续程序中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其不仅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其技术方案还可能流入公有领域。

  结语

  正如社会治理总是从粗放转向精细,“同日双申”制度的此次修改是依法行政在专利审查政策中的具象化,也是该制度逐步走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道路的重要标志。当然,《专利审查指南》此次对“同日双申”制度的修改是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度框架下的有限调整,更根本的制度变革尚有待来日。从长远来看,一个权利边界清晰、公众预期明确的专利制度,才是持续激发技术创新活力真正需要的制度环境。当“弹性并存”的政策套利空间被压缩时,创新者将更专注于技术本身的价值,而非追求专利数量的堆砌。而这,恰恰是我国专利制度应当追求的方向,也是正在追求的方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主题:发明专利|“同日双申”|实用新型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