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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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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

韦某同时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交易地点、钱款交付细节与证据不符,一审判决认定在黑支果街上一户人家看被害人、在韦某家中交付6600元与现场指认、证据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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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后认为,全案证据相互印证,韦某主动寻找买家、商谈交易价格,组织人员相看被害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并无不当,韦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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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7-10-23

2017年10月23日,韦某陪同某甲等人前往广南县黑支果乡侯某家中与外籍妇女某乙见面相看,期间,韦某参与交易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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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7年10月23日,韦某陪同某甲等人前往广南县黑支果乡侯某家中与外籍妇女某乙见面相看,期间,韦某参与交易议价,最终双方商定交易价格4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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