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手!禁止全隐藏式门把手、折叠屏,汽车“噱头设计”迎来监管
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将进一步提升产品安全性能,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新增51项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其中要求,禁止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不得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
征求意见稿提到,自2027年1月1日起,对于涉及创新设计的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产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增加填报创新设计有关技术参数。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
对于涉及创新设计的已取得《公告》的产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2027年7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2027年7月1日后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提交验证材料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禁止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不得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活跃,新技术装车应用和产品迭代更新速度加快,丰富了消费者选择,提升了车辆产品功能和性能,但也出现了部分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等问题,加大了车辆产品安全环保风险。
征求意见稿新增51项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是否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是否仅配备电子后视镜,是否配备组合驾驶辅助信号灯,是否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行车时是否可以使用升顶座舱功能,是否具备外部灯语功能。
征求意见稿的汽车产品创新设计技术指南要求,采用门把手创新设计的产品,应按照《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 48001)等要求,充分验证车门把手在极端环境中的功能稳定性和紧急情况下的可操作性,具备机械冗余设计和手部操作空间。禁止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
采用新型人机交互系统(包括语音交互、手势交互等)的产品,应完成交互可靠性评估验证,涵盖视觉协调性、操作合理性、人机便利性、信息易读性、功能完整性和安全性等维度。涉及关键驾驶安全的功能,如开启/关闭除霜除雾、前照灯、雨刮、车门、前机盖等,不得允许非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通过语音交互或其他新型交互方式直接操控。
采用电吸门设计的产品,应具备防夹功能,并完成电吸门系统的功能可靠性、防夹安全性、紧急解锁功能等评估验证。电吸门系统应在断电、故障等异常情况下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采用中控娱乐屏、大面积显示屏、复杂抬头显示的产品,除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和《轻型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1562)等要求外,还应评估信息呈现对驾驶安全的影响情况、极端环境场景下的功能可靠性情况,并进行碰撞等方面的安全评估。不得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
规范营销宣传活动以及严格开展产品测试验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压实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汽车产品检测认证关,包括规范营销宣传活动,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严格开展产品测试验证,严格开展CCC认证和实验室监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真实客观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如实宣传产品创新设计的使用边界、限制条件和研发测试验证等情况,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汽车产品创新设计相关功能。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简洁易懂、图文并茂的汽车产品创新设计相关使用说明书、用户培训材料等,完整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创新设计的正确使用方式、功能边界、使用条件、应急处置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用户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掌握相关信息,不得隐瞒创新设计存在的技术局限性,防止消费者滥用风险。
汽车生产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创新设计功能异常等安全事件或碰撞等安全事故时,应主动开展调查分析,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记录分析所需关键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在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交通事故调查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数据和技术协助。
征求意见稿要求,CCC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CCC认证全过程监测与追溯,对关键实验项目全程视频记录,严格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控制,并加大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增加生产现场抽样、市场买样检测等要求,提高“不预先通知”飞行检查比例,强化CCC认证对产品一致性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管控基础作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陈维城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