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存款3000万到银行被拖欠15万利息一审判银行构成违约,支付15万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存款3000万元却遭银行拖延不付15万元利息,黑龙江一商店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给付拖欠的利息1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银行辩称,尚欠商店的15万元利息不予支付,是因接到省行通知对于高于年利率3.5%的协议存款不予支付利息。
▲ 资料配图 据IC photo 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勃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向商店支付利息1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涉事的某商店位于勃利县,今年4月,该商店起诉称,商店于2022年5月与某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存款3000万元,期限为定期三年,利率4%,利息按年支付即每年120万元。商店存款后,银行却没有全额支付第三年利息,仅给付了105万元,尚欠15万元利息没有给付。商店要求银行给付,银行总是拖延不付。对此,某银行辩称,2025年,该银行接到省行通知对于高于年利率3.5%的协议存款不予支付利息,所以尚欠某商店15万元的利息不予支付。同时,商店方的孙某曾在该银行以此存单办过贷款,当时银行口头约定孙某在该银行办理贷款时,利率优于同档次利率,以弥补银行少付给商店的利息差额。
法院认定,2022年5月23日,某银行与某商店签订《单位协议存款合同》。双方约定,商店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期限3年,存款金额3000万元,存款利率4%,存款按季结息。当天,商店当时的经营者孙某将3000万元存款存入银行。2023年7月10日,银行向商店账户转入120万元;2024年5月16日和8月2日,银行分别向商店账户转入105万元、15万元;2025年8月8日,银行向商店账户转入105万元。上述银行转款的摘要内容,均与利息有关。
另查明,孙某与王某系夫妻,某商店在2022年5月注册登记,经营者最初系孙某,后在2024年10月变更为王某。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单位协议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商店已按约定存入3000万元至银行,银行应按约定的年利率4%支付第三年利息120万元。银行辩称因上级银行内部通知限制支付高于年利率3.5%的利息,但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合同义务,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法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银行主张曾与孙某口头约定以贷款优惠利率弥补利息差额,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该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或商店同意变更合同内容,该抗辩也不成立。银行未足额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迟延履行的责任。
据此,今年5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商店支付利息款15万元,并支付15万元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计算。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