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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


分类

承担

2026年8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2904元由天海防务承担,公司预交的二审费用中多出的36元由法院退还,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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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泰州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海防务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904元全部由天海防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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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前述《购买资产协议》第8.2.9条的约定,就案涉清退款项导致的损失,李露应当对天海防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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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2024年1月,天海防务以李露未完成金海运业绩承诺、造成公司商誉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2024年3月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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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泰州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海防务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904元全部由天海防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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