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普通代表人诉讼创两项纪录,原告人数是乐视网案5倍,量化机构缘何被剔除?
易事特普通代表人诉讼创两项纪录,原告人数是乐视网案5倍,量化机构缘何被剔除?
2026年08月08日 17:13

广州中院日前公布 易事特 (300376.SZ)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法院确认,本案适格投资者总计12242人,以量化策略交易案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据悉, 易事特 案创下了A股普通代表人诉讼适格原告人数最多的纪录。
目前已知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人数最多的是乐视网案2496人,最少的智汇未来案109人, 易事特 案原告人数分别是两者的5倍、112倍。同时,以“明示加入”为原则的易事特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人数,也已超过以“默示加入”为原则的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的7195人。
专业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原告人数越多,意味着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索赔成本、提高索赔效率的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因此,易事特案在普通代表人诉讼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实践探索是,在已知案例中,广州法院开了“以量化策略交易”排除适格原告的先例。
专业人士认为,剔除量化机构后原告群体更趋同质化,有助于提升审理效率。同时,易事特案适格原告审查模式,也有望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程序样本,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走向常态化提供切实范本。
值得关注的是,亦有量化机构人士表示,不同类型量化策略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依赖程度完全不同,交易逻辑也存在本质差异。若“一刀切”成为判例,恐会误伤中长期量化产品。行业期待后续司法能够建立客观审查标准,区分不同量化策略实质。
针对法院明确“量化机构为不适格原告”的依据及相关确认逻辑等问题,记者向广州中院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易事特案适格原告人数创纪录
据广州中院2026年7月23日公告,经审核,该院受理的易事特普通代表人诉讼线上及线下登记的适格投资者总计12242人(线上登记11808人、线下登记434人)。
“依据已公开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信息可知,尚在审理中的易事特案无疑是适格原告人数最多的案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司法适用惰性之克服研究”项目负责人丁朋超表示,“如此多人加入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维权意识提高,而中证投服中心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系统的建设,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方便。”
“易事特案在普通代表人诉讼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普通代表人诉讼在投资者覆盖面上接近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量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永强称,这意味着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索赔成本、提高索赔效率的功能,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
现有已公开信息显示,在既往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例中,乐视网案原告人数最多,为2496人;智汇未来案原告人数最少,为109人。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泽达易盛案原告人数最少,为7195人; 康美药业 案、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原告人数分别为5.20万、4.33万、3.30万。
2024年12月,易事特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易事特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 数据中心 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何思模(原实控人)、何佳(时任董事长)等13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3150万元,其中何思模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5年9月,广州中院裁定,原告林建龙、林晓东等1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易事特及何思模、何佳等13名个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26年5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已实际完成12675名权利登记投资者的损失测算,总损失约2.19亿元。
量化机构被认定为不适格原告
在专业人士看来,易事特案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实践探索在于,法院首次明确将量化交易机构认定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不适格原告,即不具备作为原告参与该项集体诉讼的资格。
广州中院在7月23日的公告中称:“因被告对部分机构投资者的适格性提出异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听证,确认以量化策略交易案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丁朋超和周永强一致表示,基于现有公开信息,量化交易机构作为一类主体被法院整体确认为不适格原告,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尚属首次。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制度中的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核心适用前提是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市场信赖,作出投资决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认为,量化机构的交易行为主要依托算法模型与程序化交易机制完成,并非直接依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投资判断,不满足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基础。
“这与普通投资者的交易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并不适合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下一并处理。”王智斌补充道。
周永强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量化交易机构的算法、交易策略底层程序、交易记录、模型版本、指令日志显示,量化交易机构的交易决策确实与虚假陈述无关,法院可以依法否定量化交易机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进而认定量化交易机构不属于适格原告。
丁朋超表示,依据既有司法实践,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逐步从“一刀切”转向“精细化”。
“若将与虚假陈述无实质关联的量化交易机构纳入适格原告,则可能导致被告赔偿范围的不当扩张。”丁朋超表示,在易事特案中,法院应该是基于防免被告赔偿责任不当扩张的考量,将量化交易机构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体来说,本案裁判将产生多维度的深远影响。对量化交易机构而言,需另行提起诉讼,同时必须保存并提交策略模型、因子、版本迭代、指令日志、风控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增加诉讼成本;对被告而言,增加交易因果关系抗辩空间,或有机会将赔偿范围缩小;对其他投资者而言,获赔效率可能提高。”周永强表示。
王智斌也认为,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精准划定维权主体范围,能够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核心权益,避免多方复杂诉求稀释维权效果,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丁朋超认为,广州中院针对易事特案实践探索的里程碑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易事特案将推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交易因果关系从“形式推定”走向“实质审查”。其次,该案确立了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特殊交易主体的差异化审查模式。最后,该案也将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程序样本,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走向常态化提供切实范本。
量化圈期待明确细化标准
“易事特案在量化圈已引发高度关注,成为合规、风控、投研内部会议的研讨议题。”上海千波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束其全称,目前对于量化交易机构被法院确认为不适格原告,量化圈人士立场大致分化为三类。
第一类,认可法院的确认结果。这部分人士主要来自高频、做市、统计套利类量化机构。这类机构的策略,以盘口行情、价差、波动率、订单流作为核心交易信号,交易决策几乎不读取、不依赖上市公司财报、公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持仓周期往往为日内或者数日。
束其全解释,上述机构自身交易逻辑并不信赖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即便公司存在财务虚假陈述,算法模型本身不会依据财报做开平仓,虚假陈述和交易亏损之间缺乏实质的交易因果关系,从法理上本就不具备索赔基础。
第二类,不认同依据“量化”标签,“一刀切”将此类机构排除。持此种立场的以基本面量化、多因子中长期量化机构人士为主。这部分机构的策略,会把上市公司财报、盈利、资产负债等公开披露数据作为模型核心因子,依靠交易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筛选股票、构建组合,持仓周期通常为数月到一年以上。
“只要模型输入了被造假扭曲的财务数据,虚假陈述就直接干扰了量化模型的判断。”束其全称。
第三类,多数合规、投研负责人持折中观点,即不反对限制纯高频套利量化,但坚决反对“所有量化一概排除”,主张应当按策略实质、底层逻辑做区分审查。
束其全个人认同第三类观点。他认为,对于日内高频、统计套利类量化机构,法院认定其为不适格原告具备一定合理性。
但束其全同时强调,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只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未以人工还是算法交易划分原告适格性。针对基本面多因子、指数增强类量化,财务报告是模型的核心输入因子,虚假陈述直接扭曲因子数据,误导模型选股,客观上已经成立信赖关系与交易因果关系,不应被前置剥夺原告资格。
“受易事特案适格原告裁判结果冲击最大的是基本面多因子、指数增强等中长期量化机构。”束其全称,无法参与代表人诉讼,意味着一旦持仓公司爆出财务造假,机构只能单独提起个案诉讼。对于中小规模量化私募,维权投入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索赔金额,最终或会选择放弃维权,背后产品持有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司法救济。
“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司法示范效应带来的行业不确定性。倘若多地法院照搬本案‘按量化标签前置排除’的裁判口径,而没有建立区分策略的细化标准,整个量化行业维权环境将趋于模糊。”束其全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本为降低投资者维权门槛设立,若基本面量化被持续挡在门外,会形成新的权利落差。行业也期待后续司法能够建立客观审查标准,区分不同量化策略实质,平衡好审理效率与投资者实体权利保护。
王智斌也指出,量化机构的界定标准、非量化机构的量化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均需后续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