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万元学校改造维修工程,成交公告前一周已进场施工?工人:曾以散工身份入场施工;江苏沭阳教育局未回应

大风新闻
2026-11-05 19:2
“采购成交公告是5月29日发的,工程队进场是5月22日,这不是围标吗?”当地一知情人士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一名参与施工的工人,对方称,5月22日入场施工的日期是真实的,学校被改造成了针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 学校 。
对此,江苏沭阳县教育局负责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得知采访诉求,挂断电话。记者多次联系,无果。
第三方律师胡磊认为,若施工方提前进场属实,则涉嫌恶意串通投标,本案标的额高于公安机关对串通投标罪的200万元立案追诉标准,且尚在追诉期内,应介入调查。
读者反映——
项目成交一周前,施工方提前进场开工
“项目已经建成,但前期招标涉嫌围标”
近日,江苏沭阳一读者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今年5月29日,沭阳县 教育局 发布了《沭阳县向阳初级中学二期新建校门、围墙、停车场及校舍改造维修工程 成交公告 》,标的额253万余元,但中标方在5月22日便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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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
该读者表示,向阳初级中学二期项目所在地,原本系沭阳县万匹九年制学校,“经过改造,这里变成了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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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清单
“如今,这个项目已经建成了,但前期的 招标 明显涉嫌围标。”他质疑道,还没开标, 中标方 就能进场施工,这是合规的吗?
采购公告——
5月19日发布公告,10日后确认成交
中标金额253万余元,涉及新建大门等
根据“政府采购网”显示,5月19日,沭阳县教育局发布《沭阳县向阳初级中学二期新建校门、围墙、停车场及校舍改造 维修工程 采购公告》,预算290余万元。主要内容为楼房改造建筑面积约1800㎡,包含装修改造及相应水电改造;新建大门;停车场铺设沥青约712㎡,路牙石铺设约127m等。履行期限36天。
5月29日,沭阳县教育局发布《成交公告》,供应商为“江苏晟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53万余元”。
天眼查显示,江苏晟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8万元。
提前进场?——
施工工人称5月22日施工属实,干了好几天
县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得知采访挂断电话
读者提供了项目工作人员与施工工人沟通的聊天记录显示,5月22日下午,工人发来一段施工视频,还发来一张《机械钻孔切割收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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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机械钻孔切割收款单》显示,施工时间为5月22日,工程地点“万匹中学门卫室”,切割门洞、窗户共53米,结算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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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
11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参与施工的工人。他说,5月底,他确实参与了万匹九年制学校的项目建设,“那里被改造成了针对不良行为未成年的矫治学校。”《收款单》上记录的施工日期是真实的,他那里也有留底,“我们是散工,因为那个改造比较麻烦,所有的窗户,所有的门洞全部都要改造,我们七八个人干了好几天。”
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江苏晟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果。
同日,记者联系到《成交公告》中的沭阳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赵某,对方得知询问提前施工提前进场事宜,挂断电话。记者再次联系,电话已无法接通。
11月4日至5日,记者多次联系沭阳县教育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表示会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发稿,无回复。
律师说法——
焦点一:若提前进场施工属实,涉嫌哪些问题?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成交公告5月29日发布,若中标方5月22日动工属实,意味着政府采购程序还没走完、合同还没签,工程先干起来了。这把“先招标、后签合同、再施工”的法定顺序整个倒了过来,程序明显违规。
一家正常参与竞争的企业,不可能在开标、评审、结果未定的时候,就押上成本进场开工。中标方敢提前动手,大概率是已经收到“内定”的信号。这种情形,和围标串标、提前内定中标人的操作高度吻合。无论供应商相互围标,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联手内定,一旦查实,即构成了恶意串通投标。
焦点二:提前进场施工,将面临何种处罚?
胡磊表示,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本身,只要围标串标、程序违规查实,不论工程建没建成,该罚的照罚。
依据相关法规,有恶意串通等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仅会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还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局作为采购人,相关责任人要是被查实参与或者放任了串通,也可能构成违法。
焦点三:若施工已完成,相关方是否会被追责?
胡磊表示,工程已经完成,处理方式和刚中标时会有差别,但责任照样要进行追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干完了,没法再推倒重来、重新确定中标人,于是处理重心从“纠正中标结果”转向“追究违法责任、赔偿损失”。其他权益受损的投标人,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安机关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标金额253万余元,若围标串通一旦查实,金额上已经够到追诉门槛。
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是五年。本案事发2026年5月,尚在刑事追诉时效内,警方应介入调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