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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2克黄金制品被警方扣押三十年:公安已约当事人面谈


速读:2026年1月,距离黄金被扣押已经过了30年,76岁的潘永嘉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新京报

2026-04-26 21:05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日前,经媒体报道登上热搜的“2859.2克黄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进展。据了解,1996年5月,辽宁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购买2859.2克 黄金制品 (18k金,黄金含量75%)后,被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公安 局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 扣押 。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潘永嘉代理律师张铁雁处获悉,4月25日,盖州市公安局主动与他取得联系,询问潘永嘉的要求,双方已约定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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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受访者供图

张铁雁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对盖州市公安局表示,希望当事人能按照国家 赔偿 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公正赔偿。

1996年5月6日,潘永嘉购买了2859.2克黄金制品,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 犯罪 抓获,黄金制品被盖州市公安局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审查11天,家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

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扣押物品为黄色18k金项链、金坠,合计2859.2克,21包。潘永嘉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黄金价格低,潘永嘉买这些金首饰是想留些资产,“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调查进展和被扣押黄金的下落,但都没有得到确切回复。至今,盖州市公安局未对潘永嘉作有罪认定、未处置扣押黄金、未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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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收条。受访者供图

2026年1月,距离黄金被扣押已经过了30年,76岁的潘永嘉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被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6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给营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中称,盖州市公安局违法扣押黄金制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优先原物返还;若黄金制品已被处置,需按本决定作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赔偿。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无合法依据占用5万元保证金,依法应予全额退还。

张铁雁表示,除了黄金制品和保证金,潘永嘉要求的赔偿还包括从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盖州市公安局还应为潘永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

延伸阅读

法院干警配偶低价拍得银行6000万债权引质疑 多方回应

开拍前8分钟,起拍价6000万元的不良资产债权被降至4000万元开拍,不到三分钟交易完成,而拍得债权的公司刚刚成立两个多月。

4月12日,上述债权担保人郝艳平告诉澎湃新闻,这是发生于2021年3月22日,中拍平台一场不良资产债权拍卖现场的一幕,平台在没有事先公告的情况下,将原定上午10时的拍卖实际上延迟了两个多小时,到13时许才开拍,且起拍价被临时下调了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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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6000万元的不良资产债权被降至4000万元开拍

事后郝艳平才得知,拍下该债权的唯一出价方 —— 山东龙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润公司”)当时仅成立两个多月,实际控制人孙德珍,系临沂河东区法院执行局原工作人员、现任技术室主任张庆林的配偶。而河东区法院与该宗债权背后的案件亦有关联。

郝艳平表示,他们以孙德珍系该案的执行法院“政法干警关联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受让主体禁止性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与龙润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026年2月5日,该起诉被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裁定驳回。该院在裁定中表示,经核实,2019年至2021年,张庆林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张庆林出具说明,对涉案债权转让不知情,也未参与。

4月15日,张庆林回应澎湃新闻表示,妻子孙德珍生意上的事他从未参与,也不知情。对于孙德珍购买银行那6000万元债权,他表示,那是网上公开拍卖,任何人都可以参与。

龙润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证实,该公司负责人仍是孙德珍。但孙德珍未接听记者电话。

4月15日至16日,澎湃新闻先后两次联系临沂市河东区法院,确认张庆林现在为该院技术室主任,关于其家属参与拍卖银行债权一事,该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有这个事”,但未透露具体情况。

不良债权拍卖被质疑定向“投喂”

2021年3月22日,临沂河东农商银行将临沂中亿重工6000万元不良资产债权,挂在中拍平台上拍卖。

澎湃新闻注意到,临沂兴和拍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拍卖公告显示,拍卖标的是临沂中亿重工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临沂市河东农商银行借款60000000元,于2019年10月17日到期,现结欠本金59919000元及利息,担保方式为抵押加保证担保,担保人为郝艳平、张云、薛永文。

公告明确,拍卖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10时00分,在中拍平台进行。公告称,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在标的所在地展示,竞买手续要求,有意竞买者,需于拍卖前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来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该债权拍卖记录显示,拍卖平台第一条系统消息是“2021年3月22日12:54:41拍卖师修改标的 <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 起拍价由60000000.00改为40000000.00 ”。

第二条系统消息为“13:02:47拍卖师开始标的 <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 的拍卖。但到“13:04:55分第三条系统消息显示“标的 <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 已拍卖成功。”

郝艳平说,突然降价2000万元开拍,修改起拍价到开拍只间隔8分钟,在没有提前公告的情况下,来不及报名准备。

北京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张德志律师表示,拍卖债权标的6000万元,而起拍价也是6000万元。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债权风险很高,很少有人敢拍。所以,不了解内情的人,可能直接就被公告“劝退”了。而且系统消息显示,10点钟并未开拍,而是13:02:47分开始的,根据规定,更改时间应重新公告,二次拍卖。不然,的确容易引发定向“投喂”的质疑。

2009年,临沂中亿重工由临沂亿利达集团公司(简称“亿利达公司”)组建,后来,亿利达公司退股。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但存在互相担保关系。亿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永文、股东郝艳平。

据山东省高院执行裁定书载明,2015年10月28日,临沂中亿重工由临沂亿利达集团公司(简称“亿利达公司”)与河东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评估作价9303.85万元的商业房产,在7200万元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0月19日,中亿重工与河东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由亿利达公司为借贷提供房地产抵押。郝艳平等3名自然人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干警配偶

低价购得六千万债权?

山东高院的裁决书载明,2018年10月16日,因借款人中亿重工无法按期还款,各方又一起签订了两份《借款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予以延长。债务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河东农商行在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书》显示,案涉借款由抵押人亿利达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同时由薛永文、郝艳平、张云梓提供保证担保。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款、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019年6月17日,临沂中院立案。8月14日,该院指定由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执行。

此后,经双方协商,一度终结执行。

2020年7月9日,河东农商银行又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1月30日,河东区法院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是在这期间,3月22日,河东农商银行的这笔债权易主,就是前述龙润公司通过拍卖购得。

6月17日,河东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龙润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7月3日,该院将裁定书送达各被执行人。郝艳平表示,他们此时才知道债权被转让。

同为被执行方的中亿重工表示,对该变更相关程序不予认可,向临沂中院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10月29日,临沂中院认为变更程序合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河东法院上述裁定。

亿利达公司提出,龙润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德珍,系时任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副主任、现技术室主任张庆林配偶,要求河东区法院回避该执行案。

工商信息显示,张德珍作为股东、发起人,于2021年1月14日成立了龙润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两个月后,成功拍下这笔6000万元的金融债权。2023年8月1日,龙润公司变更为现任法定代表人刘宗威。另有股东孙德节,持股10%。

2024年,该案提级至临沂中院执行。同年11月,该院裁定,将亿利达公司在另案中获得拍卖执行款的345万余元划走,这进一步引发亿利达公司和其他被执行人的强烈不满,认为法院超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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