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改嫁小叔生子后离家30余年,儿子务工身亡获赔118万元,她现身起诉分割赔偿金!判了
贵州男子杨某的哥哥和嫂嫂杨某甲育有一子一女。哥哥去世后,杨某甲改嫁给杨某,生下儿子杨某乙,但在杨某乙2岁时,杨某甲离家出走,之后从未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
2025年底,30余岁的杨某乙在务工期间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后来,杨某拿到相关责任方赔偿的118万元。杨某甲知道后,多次协商分配赔偿金未果,今年年初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9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审结:118万的赔偿金,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分配给杨某甲31万余元、杨某近77万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64年的女子杨某甲,与出生于1963年的被告杨某系事实婚姻。双方系夫妻关系,亦是死者杨某乙的父母。
杨某乙于2025年11月28日在渔船上工作时突发意外死亡,相关责任人赔偿118万元。今年1月23日,杨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杨某乙死亡后的赔偿款。
另查明,双方均陈述,杨某甲与杨某的哥哥育有一子一女,在杨某哥哥去世后,杨某甲改嫁给杨某,并与杨某生育儿子(即死者)杨某乙。
杨某称,杨某甲作为杨某乙的生母,在杨某乙年满2岁便离家出走,长期未归,从未履行抚养教育照料等法定义务,杨某乙由祖母、父亲杨某及兄长等人共同抚养长大,杨某甲在杨某乙成长的30余年里从未探望,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也未给予任何情感关怀,故而不愿意将赔偿款分给杨某甲。
法院认为,杨某乙去世前未婚未育,没有配偶和子女,案涉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杨某乙的父母,即本案原告和被告。
对该笔赔偿金的分配,法院认为,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杨某甲系死者杨某乙的母亲,在杨某乙几岁时就外出生活、务工,在杨某乙未成年前未支付过杨某乙的抚养费、对杨某乙的陪伴照顾也少。杨某乙从小与其父杨某共同生活,由杨某照顾抚养长大,杨某乙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经济上与杨某的联系更加密切,且杨某只有杨某乙一个儿子,杨某甲除了杨某乙外还有两个孩子,当原、被告年迈时,杨某对死者杨某乙的依赖程度更大,故杨某乙的死亡将给杨某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应予以适当多分。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因杨某乙死亡所得的赔偿款,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分配给原告杨某甲310414元、分配给被告杨某769586元。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