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公募基金投资运作,10大亮点“抢鲜看”
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公募基金投资运作,10大亮点“抢鲜看”
2026年10月09日 19:14
来源:
消费日报
时隔12年,公募基金行业再迎重大法规修订。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公募FOF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对指数基金触发 举牌 、短线交易、减持等予以适度豁免;完善“迷你基金”监管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强制清盘的相关规定……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运作办法》突出发展权益类基金,突出拓宽公募基金创新空间,突出提高基金治理效率,突出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强监管导向。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修订将继续夯实公募基金行业合规风控基础,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强化投资者利益优先,将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要点1:
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
权益类基金、公募FOF等5000万元可设立
此次修订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解读】公募基金行业“好发不好做,好做不好发”,适度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有利于增强逆周期布局能力,丰富产品供给,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等现象,体现了监管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权益投资发展的鲜明导向。
要点2:
对指数基金触发 举牌 、短线交易、减持等
予以适度豁免
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 举牌 、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同时,本次修订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
【解读】指数基金具有“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等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同时,将进一步丰富指数投资策略,推动指数化投资在规范基础上持续发展。
要点3:
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对于FOF,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将FOF的成立门槛从2亿份、2亿元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
二是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以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
三是将“固收+”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
四是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解读】这些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 养老金 、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
要点4:
拓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
对于基金投资策略,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
二是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为保险、 养老金 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解读】这些安排体现了监管对有效创新的支持,有助于公募基金进一步发挥服务投资者需求、长期资金配置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功能作用。
要点5:
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
规模不足2亿元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一是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
二是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解读】新规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通过“有进有出”,对确有长期价值、符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给予合理培育空间,同时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行业产品生态将更加健康。
要点6:
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
此次修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解读】这一安排有利于提高基金治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更好地支持存量产品适应法规变化和市场发展。同时,通过公告和告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退出选择权。
要点7:
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
更加重视投资者回报
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解读】这一安排释放出鲜明信号:公募基金行业应建立常态化逆周期调节机制,不能只在市场热闹时“追热点”“抢规模”,更应在市场相对低位、长期价值显现时做好产品供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资本市场。
要点8:
强化投资研究支持
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基金经理管理要求。基金经理应当独立客观、审慎履行投资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对于同一基金经理兼任管理公募、 养老金 、私募产品等情形,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加强敏感信息管理,并明确相关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等不得与私募产品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解读】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制度化、流程化、体系化安排,让每一项重要投资决策都有充分依据、风险分析和责任约束。对基金经理兼任要求,有助于防范不同类型产品之间的利益冲突,守住公平交易和信义义务底线。
要点9:
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
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
针对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此次修订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
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此次修订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若产品定位为全市场选股,就应按其定位进行相对分散配置,不能实质上演变为某一赛道基金。
【解读】针对部分基金产品存在投资风格不稳定问题,新规要求主题基金不得用过宽表述模糊和扩大投资边界,也不能“风格漂移”,通过强化合同约束、基准约束和投资策略约束,公募基金产品定位将更加清晰。
要点10:
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
此次修订不仅完善具体监管指标,也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提高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场内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的趋势,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及时处理并报告,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合力。
另一方面,修订提高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增加对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则依据。
【解读】这体现了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导向,有助于压实机构和个人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行业机构更加重视法律合规、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推动公募基金行业
加快实现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型
作为规范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投资、运作、存续和退出的基础性监管制度,《运作办法》2004年发布、2012年与2014年两次修订实施。
此次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今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公募基金改革已进入“棋至中盘”的关键阶段,行业必须坚守“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信义义务,持续强化制度约束和利益重构,加快实现从“重规模”向“重回报”的转型。要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增强逆周期思维,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可持续的中长期收益,坚决遏制赌押赛道、风格漂移、高位发行等顽疾,更不能回到“冲规模、赚快钱”的老路上去。
此次《运作办法》修订,正是对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是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苦练内功、夯实根基的重要举措。
来源:证监会、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