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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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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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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重点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借款人收入真实性核查,审慎做好借款人风险识别,并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支出与收入比例、个人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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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要求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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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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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用于支持符合要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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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以项目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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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地产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房地产领域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的各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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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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