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共享电动自行车16岁以下禁用,充电场所24小时监控
在北京不再强调“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后,近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修订印发了新的“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新增多个专项安全要求。
其中明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电场所应配备24小时监控设施,并定期对电池进行抽检。车辆应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配备乘员头盔。同时,经营者不得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新增专项安全要求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该办法?北京市交通委表示,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删除了“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明确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细化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2023年版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备案制度,强化事前监管;新增电动自行车专项安全要求;完善车辆调整程序。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4日起施行,原2023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加或迁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规定,不将电动自行车作为独立的业态另行规范,而是与既有管理制度一体贯通、统筹整合。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连续性的基础上,将电动自行车的特殊管理要求有机嵌入车辆条件、备案要求、充电场所、电池运输及充换电作业、电池检测回收、专用号牌等各环节,相应增设专门条款。
《管理办法》新增多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例如,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储)电柜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管理部门会同区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大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存放场所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
同时,《管理办法》中细化了经营者减少车辆投放、更新置换型号的具体流程,包括回收、电子标签注销与重新发放、专用号牌注销等要求。
不得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底线要求,明确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具备“集中充电、分散换电”服务能力,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经营者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等要求;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配备乘员头盔,制动、鸣号、转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电池、充电设备等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要求。
此外,在《管理办法》中,有多个条款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而增设的内容。比如,在北京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充电场所,充电场所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行业有关消防安全和安装管理的标准要求,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储)电柜,并依法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管理办理》还明确了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号牌管理方式。其中提出,在北京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市、区管理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转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营者应按《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注册登记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信息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后核发专用号牌。
关于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年龄限制的要求,《管理办法》也予以明确,运营服务平台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出行服务。运营服务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如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防止未成年人违规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充电场所配备24小时监控,定期抽检电池
在运维方面,《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的运维人员配比进行了区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0.3%至0.5%的标准配置车辆运维人员,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0.8%至1.3%的标准配置车辆运维人员。经营者可根据属地管理部门需要在区间内进行动态调整,满足停放秩序管理、车辆运营调度和充换电等要求。
更多的要求还是集中在电池安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制定电池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按照危险品运输要求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做好碰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专车实施日常充换电作业,严禁超载运输。
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在充电场所配备24小时监控设施以及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警报装置,对充电过程中的电流、电压、温度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相关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监管平台。同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配套的锂离子电池进行安全性抽样检测和健康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按规定报废回收。
在废旧电池回收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落实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要求,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体系,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回收利用经营期间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