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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银行


分类

开立

《意见》明确,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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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项目公司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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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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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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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关于房地产开发贷款,《意见》提出,按照支持与规范并重的导向,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推动主办银行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合理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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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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