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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速读: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6/9/15 21:24:4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制定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修订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遵循教育规律和领导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协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善于合作共事。

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相适应,从事过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占班子成员一半左右。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具体确定;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和艰苦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确定。

第十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二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除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情况外,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聘任制领导人员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为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注意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相协调,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注重听取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和评价。探索建立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方法,优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25%。

所在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一般不超过30%;所在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所在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领导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高等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则上每5年对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交流和学校内部轮岗。围绕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有序推进东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高等学校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之间,与科研院所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潜力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对学术背景比较强、在本校有重要科研平台或者学术团队、正在学术发展关键期的慎重交流。

第二十一条 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院(系)和学生工作经历、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切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校政事权限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学校职责权限,保障学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创新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管理工作,从事学术、社会工作不得影响学校管理工作,外出授课或者参加咨询、评审、论坛、研讨会等应当履行校内审批报备程序。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推进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励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做好异地交流任职领导人员的相关保障工作。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政治监督,重点监督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办学治校,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考试招生、人员聘用、职务(职称)评聘、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合作办学、附属医院、校办企业以及学术不端、违背科研诚信、“吃空饷”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内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投标、招生指标分配、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领导人员在涉及资源分配、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评审等个人利益事项上,应当坚持同等条件下教职工优先。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清单,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履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学术团队及成员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对领导人员近亲属在本校任职任教、职务调整、职称评聘等,应当从严把关、从严管理。

第七章 退出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三十一条 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领导人员存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不力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经综合分析研判,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出国(境)、兼职等方面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范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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