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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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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
再审指出,二审判决在已经认定“金六福尚美”与“六福”构成近似,并据此认定
某珠宝公司
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仅以
某珠宝公司
系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为由,即认定其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结论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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