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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8类禁止开发情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迎新规


速读: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迎新规2026年10月09日19:31经济参考报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 《规定》明确了8类财险公司不得开发的产品情形,并对附加险开发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
2026年10月09日 19:31

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规定》明确了8类财险公司不得开发的产品情形,并对附加险开发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规定》明确了财险公司不得开发的8类产品情形:(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三)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五)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六)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七)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为附加险单独设立了章节,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

《规定》指出,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且开发附加险条款需参考投保附加险的条件、附加险内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等框架因素。附加险费率可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或者表述为与主险费率或主险保险费的比例关系。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规定》要求,持续强化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提升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保险保障需求。

主题:《规定》|财产保险|财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对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