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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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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报告称,有公民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的条件,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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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规定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事实上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这一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务品质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平等从事相关劳动的权利,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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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部门规章,是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其中,关于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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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指的是赤峰市政府发布的《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2〕73号),第十条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包括第五项,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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