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网络消费等社会热点问题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治聚焦)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回应网络消费等社会热点问题 依法规范平台经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治聚焦)
2026年08月04日 06:0
近年来,直播电商、短视频运营、平台代运营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主体权责边界模糊、竞争规则适配不足、依法经营指引不够清晰、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等突出问题,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发布5起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直播卖货货品存在质量问题,谁是第一责任人?
网络消费时,直播推广方带货经常承诺对产品进行兜底赔偿,但消费者维权时却遭遇推诿扯皮。
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周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了一瓶面霜,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收货后,周某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经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协商,某商贸公司虽确认赔偿,但事后并未履行。周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直播带货方作出售后兜底、假一罚四的承诺,周某基于对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商品,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平台方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
网络交易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时用于向消费者赔付的资金,然而部分电商平台保证金制度流于形式,入驻商户掏空账户后消费者退款求偿无门。
房某某在某商城平台的入驻商户下单了洗衣柜,退货后商户签收退货却长期不予退款。房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查,入驻商户经营收入规模巨大,但平台仅设置最低基础保证金1000元,未根据商户成交规模、投诉记录动态调增保证金,放任商户全额提现掏空店铺资金,保证金账户无资金可供赔付,导致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法院认定,电商平台未采取 电子 商务法规定的“必要措施”,未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判决商户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电商平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户追偿。
主播带货“踩一捧一”,是正当商业评论还是商业诋毁?
网络消费时,很多人遇到过带货主播对比、评论其他品牌产品的行为。这样的对比、评论该如何看待?
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优选(北京)公司在直播推销 白酒 时,其主播对重庆某酒业公司旗下某 白酒 产品进行评论,包括“现在国家的 白酒 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白酒了,他们被称为调味酒,你现在去看某白酒的包装,上面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等内容。
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某白酒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本案主播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真实交易、真实评价和真实流量是平台代运营活动的基本合规边界。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代运营商与某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入驻商户提供店铺托管、营销策划等服务,并缴纳保证金5万元。合作期间,某代运营商通过组织虚假团购等方式帮助商户虚构交易、提升排名,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平台依据协议及服务商行为规范扣除全部保证金。某代运营商认为有关条款未经充分提示说明,遂诉请某平台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相关诚信规则和保证金扣除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某平台已作显著提示,且条款内容公平合理,应认定合法有效。某代运营商的行为属于协议约定的严重违规情形,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知情权和诚信商户的公平竞争机会。结合违约性质、过错程度及平台商誉受损程度,扣除5万 元保 证金并无明显过高或显失公平。法院判决,驳回某代运营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出卖人未披露视频账号核心功能受限,买受人能否解约?
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高收益低成本的运营模式也催生了以买卖平台账号营利的产业链,相关纠纷层出不穷。
汪某与湖北武汉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武汉某公司将某视频账号使用权以11万元转让给汪某;账号已关注用户数284万,总获赞数4100万,有无违规情况为“评级恢复”;武汉某公司保证已完全披露账号的全部实际情况。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某视频平台规则,在微信群内完成账号换绑交接,汪某向武汉某公司支付转让款11万元。后汪某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曾因发布内容违规被平台处罚,导致无法被搜索及无法使用DOU+功能。汪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依法应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汪某与武汉某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汪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武汉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某视频账号。汪某花费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的目的系用于商业运营,但账号受限直接弱化了账号的流量获取和商业变现能力,不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实现汪某的合同目的,因此,汪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武汉某公司应返还转让款11万元。
最高法提醒,平台账号转让交易中,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影响账号使用效能与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的义务;出卖人隐瞒账号无法搜索、无法使用推广功能等重大瑕疵,导致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的,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价款。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