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证监会出手1人涉两起内幕交易!罚没超亿元
罕见!证监会出手 1人涉两起内幕交易!罚没超亿元
2026年08月29日 13:07
近日,证监会同时发布了2张涉内幕交易的罚单,而这2张罚单均同时指向了同一人——一名叫吴某某的投资者。
罚单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与罗某共同控制“罗某”账户买入股票,获利约1557.77万元,吴某某因此被罚没6061.6万元。此外,吴某某还与韩某某共同控制“韩某某”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2256.24万元,吴某某因此被罚没约4512.47万元。吴某某累计被罚没超1亿元。
与罗某共同内幕交易
证监会〔2026〕29号罚单显示,证监会对吴某某、罗某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4年9月29日,相关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三、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于2024年9月2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控制使用“罗某”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二人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吴某某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1557.77万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第二,未获取内幕信息。第三,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不存在异常。第四,不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五,积极配合调查等,本案处罚过重。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罗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本案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已 综合 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吴某某、罗某违法所得1557.77万元,并处以4673.3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231.08万元,由吴某某承担6061.6万元,由罗某承担169.49万元。
与韩某某共同内幕交易
同日,证监会〔2026〕30号罚单显示,吴某某还与韩某某共同进行内幕交易,所涉公司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与上述案件一致。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某某、韩某某共同控制使用“韩某某”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二人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2256.2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第二,不知悉内幕信息,联络接触过程不涉及内幕信息。第三,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共同控制“韩某某”证券账户,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本案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吴某某、韩某某违法所得2256.24万元,并处以6768.7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9024.95万元,由吴某某承担4512.47万元,韩某某承担4512.47万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