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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环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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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2026年6月3日,清泉环保公司收到稷山县人民法院传票,稷山县住建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清泉环保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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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环保公司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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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环保公司表示工程早已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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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稷山县住建局

2025年8月,清泉环保公司向稷山县住建局发送《通知函》,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3条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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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6日清泉环保公司向稷山县住建局递送《催款函》,恳请稷山县住建局尽快协调启动竣工验收程序并开展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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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南项目为例,2024年4月27日,清泉环保公司向稷山县住建局和河津监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指出“工程已完成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资料齐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我公司计划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预验收,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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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清泉环保公司获取的稷山县住建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仍以城南项目为例),2026年4月13日,稷山县住建局向清泉环保公司要求其配合竣工验收,4月17日及4月23日再次发函,要求清泉环保公司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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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六标段项目于2024年3月开工,截至2025年1月底,清泉环保公司仅完成涧东村和羊牧头村部分的施工任务,此后稷山县住建局及监理单位多次督促复工未果,2025年11月26日清泉环保公司明确拒绝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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