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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亡获赔32万亲生女儿返还生父一继子2万元,两继子起诉其返还剩余30万!一审判了


速读:因此,王某甲、王某乙系邓某继子女,依据相关规定,两人系邓某的法定近亲属,属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人。 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与陈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陈某仍系邓某法定近亲属。 一审判了2026年09月18日10:39红星亲生父亲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女子陈某获赔32.3万余元后,将其中2万元返还生父的一名继子,自己实际占有30.3万余元。 今年8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向王某甲、王某乙返还14.6万余元,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后,陈某向王某乙返还2万元,尚余30.3万余元由陈某占有。
2026年09月18日 10:39

亲生父亲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女子陈某获赔32.3万余元后,将其中2万元返还生父的一名继子,自己实际占有30.3万余元。但邓某的两名继子以陈某已被他人收养,不具备法定近亲属身份,无权取得赔偿款为由,将她起诉至法院,索还其余赔偿款30.3万余元。9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上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为死者的法定近亲属,并在扣除合理丧葬费后,判决陈某向邓某的两继子再返还14.6万余元。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与胡某于1990年前登记结婚。自1989年起,胡某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甲、王某乙随她,与继父邓某共同生活,由邓某实际抚养。2010年6月,胡某去世。邓某父母均已去世,邓某与胡某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

陈某原姓邓,系邓某亲生女儿。1988年前后,陈某被陈某乙带回家中,并将户口迁至陈某乙名下,更名为陈某。陈某乙及其配偶出具书面材料,将陈某在其家的生活性质描述为“寄养”。

2025年2月26日,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3月1日经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联系王某乙处理后续事宜,王某乙未出面处理,交警遂联系陈某。同年4月22日,陈某以邓某女儿身份与肇事方邱某、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19.3万余元至陈某账户。此外,邱某向陈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谅解金8万元。其后,陈某向王某乙返还2万元,尚余30.3万余元由陈某占有。

2019年至2025年,邓某在英山县城租房居住期间,陈某与邓某联系较为密切,对邓某的晚年生活给予了一定的照料和扶助。邓某死亡后,其丧葬事宜由陈某操办处理。

法院认为,胡某与邓某结婚时,王某甲、王某乙均未成年,两人随母与邓某共同生活,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邓某对两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因此,王某甲、王某乙系邓某继子女,依据相关规定,两人系邓某的法定近亲属,属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人。

对于陈某辩称的王某甲、王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和“拒绝处理事故构成遗弃”,法院认为,继子女身份的成立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因继子女成年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而改变,而遗弃指向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义务,而非死后的后事处理。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陈某被带至陈某乙家共同生活并迁移户口的事实,发生于《收养法》及《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王某甲、王某乙主张陈某已被陈某乙收养,应就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两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与陈某乙之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因此,法院认定陈某与陈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陈某仍系邓某法定近亲属。

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和精神创伤的赔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王某甲、王某乙与陈某均系邓某的法定近亲属,均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各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扶助事实等,是确定具体份额的考量因素。

王某甲、王某乙自未成年时起即与邓某共同生活,由邓某抚养教育长大,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邓某生前最后数年间,陈某与邓某联系较为密切,对邓某的晚年生活给予了一定的照料和扶助。王某甲、王某乙成年后与邓某各自生活,在邓某晚年生活中直接照料较少。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陈某享有案涉赔偿款的40%,王某甲、王某乙共同享有60%。

陈某独自处理邓某丧葬事宜,支付了相应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应扣除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再行分配。根据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其中明确列明丧葬费为44932元,该金额系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丧葬费金额的依据。扣除丧葬费后,可供分配的赔偿款为27.8万余元。依据分配比例,陈某已向王某乙返还2万元,尚应返还14.6万余元。

据此,今年8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向王某甲、王某乙返还14.6万余元,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核 冯玲玲

主题:陈某|邓某|王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