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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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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11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抽检剩余和冒用CCC标志的充电宝共6365件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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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款多功能手电筒重量均不超过18kg,内置锂离子电池,具有USB输出功能,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中“移动电源”(0914)界定标准,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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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手电筒

2026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诸暨守盾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多功能手电筒(具备充电宝功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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