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
分类
设立
一是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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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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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一: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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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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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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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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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
《办法》完善公司治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权,保持法人独立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首席风险官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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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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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机制,对各项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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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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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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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办法》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要求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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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法》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公示,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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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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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
业务
效果
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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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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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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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前次增加业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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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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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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