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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案18年后再审新增认定67岁农场主故意杀人成立,防卫辩解未获采信


速读:非法持枪案18年后再审新增认定67岁农场主故意杀人成立,防卫辩解未获采信澎湃新闻。 广东揭阳警方公告,陈赛通18年前实施的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已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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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11: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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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的林场主陈赛通年近七旬,再次获刑。此前,其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

2020年初,广东揭阳警方公告,陈赛通18年前实施的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已启动再审,面向社会征集线索。

澎湃新闻近日获取到的广东高院(2023)粤刑终987号裁定书显示,该案早在两年前终审完毕,关于陈赛通是否持枪故意杀人依然是审理焦点。

18年前山地纠纷引发命案

陈赛通儿子陈某某介绍,早年间,陈赛通在惠来县隆江镇承包千余亩山林经营果林场。由于山地权属纠纷,周边乡镇许多村民认识陈赛通,邻近的北溪村村民与他积怨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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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林场

2002年2月矛盾彻底爆发。上百名村民涌进林场找陈赛通讨要说法,混乱之中现场响起枪声,最终一名村民中弹身亡、两名村民受伤。

很快,警方抓获林场经营者陈赛通和林场员工林奇顺,涉案枪支、子弹被悉数查扣。

据(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记载,案发前,林场内有两支枪,一支为他人打猎留存的猎枪,还有另一只仿真左轮。面对众多村民的局面,林场员工林奇顺(已判刑)、陈赛通分别爬上高处开枪阻呵无果。两人在向后山撤退过程中,“轮流”使用猎枪开枪,先后击中3名村民,导致其中一人死亡。

这意味着,除了林场员工林奇顺,时隔18年后,林场经营者陈赛通亦被法律认定犯故意杀人罪。

再审补充证据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回到18年前,陈赛通是否存在持枪、是否开枪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02年11月,惠来县法院仅以非法持有 枪支罪 判处陈赛通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记载,在2020年揭阳中院指定再审,榕城区 法院 继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陈赛通有期徒刑四年。

揭阳中院判决书(2021)粤52刑初18号和 广东高院 (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最终认定陈赛通“故意杀人”。

其中(2023)粤刑终987号判决书记载,司法机关在再审期间经依法补充侦查,收集到多名证人证言讲述陈赛通持枪、开枪的证据,

其中一名证人陈某某证实,看到陈赛通和林奇顺站在20多米外的芒果树旁边,陈赛通手拿猎枪,站着向办公楼方向开了三四枪,村民听到枪声往后退,这时陈赛通架起猎枪朝着人群开了两三枪。

终审法院广东高院提及,上述补充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

“陈赛通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开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终审法院广东高院认为。

此前,陈赛通及其 辩护人 提出上诉。他们认为,2002年法院原判已经认定是林场员工林奇顺开的猎枪,陈赛通没有开枪。

辩护人辩解开枪吓退村民是出于防卫目的

在多份法律文件里,陈赛通及其辩护人对“存在开枪行为”进行辩解,认为陈赛通最初开枪企图吓走村民,之后遭遇村民追赶而撤退,即便开了枪也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陈赛通儿子陈某某辩称正当防卫的理由是“全家人都住在林场里,(村民涌进林场)相当于到我家里打砸”。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该质疑,(2023)粤刑终987号判决书早已进行回应。

审理法院认为,村民闹事是另一码事,且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事实不影响陈赛通持枪射人的事实认定,“但鉴于该宗犯罪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责任,故对陈赛通所犯 故意杀人罪 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知情人透露,陈赛通因故意杀人罪加刑,加上其他罪名一起被判无期徒刑,目前正在韶关监狱服刑。

延伸阅读

河北中学教师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获刑三年 申诉被驳回

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王威龙原是一名中学历史老师,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7月23日被刑拘。涉案仿真枪中,有8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

王威龙供述,其从网络平台接触到仿真枪代发商,2021年8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70把左右,价值约一万元,从中赚了约5000元。这些枪支发射的是6毫米BB弹(一种硬质塑料弹丸)或水弹。

2024年9月25日,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后,邯郸中院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撤销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改为三年。

二审判决后,王威龙的家属为其进行了申诉,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申诉中还提到,为确保涉案枪形物比动能不超标,王威龙还在网上购进了一个测速仪进行测速。2026年4月8日,邯郸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由,驳回了王威龙家属的申诉。

近年来,多起“买卖仿真枪涉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还撰写发布了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其中指出,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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