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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饮用水水质监管规定,拟要求定期报送和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速读:北京修订饮用水水质监管规定,拟要求定期报送和公开水质检测结果2026年08月21日11:20新京报网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为保障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水质监测,北京市水务局和北京市疾控局共同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区水务、疾控部门依职责做好水质日常监管工作。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数量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老旧部位。 针对分散供水,区水务部门应根据水质巡检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分散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 征求意见稿对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与内容提出要求,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样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应分别设置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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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为保障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水质监测,北京市水务局和北京市疾控局共同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供水类型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分散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分为城市集中式供水,即通过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即乡镇公共供水、村庄供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是指水箱式供水、无负压供水。

征求意见稿对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与内容提出要求,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样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应分别设置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数量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老旧部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采样点应有代表性,选在水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等部位。针对分散供水,区水务部门应根据水质巡检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分散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

在规范水质信息报送和检测结果公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提出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乡镇公共供水单位、规模化以上的村庄供水站至少每半年将相应的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区水务部门和疾控部门(上半年在当年9月30日前、下半年在次年2月10日前),供水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其余村庄供水站和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年将相应的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区水务部门和疾控部门(次年2月10日前),并按实际情况进行水质信息公示。

二次供水单位使用水箱式供水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使用无负压供水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供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如果是分散供水,区水务部门应根据需求公开水质巡检的水质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区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政府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供水设施水质检测全覆盖、巡查巡检全覆盖,确保供水厂站运行安全、水质达标;市级每年将按照不低于全市设施总数10%的比例开展水质专项抽测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供水设施及所在行政区,予以约谈通报。

市区水务、疾控部门依职责做好水质日常监管工作。当发生水污染、暴雨等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可依职责根据需要增加检测指标并加密检测频次,互通检测结果,直至水质连续稳定达标。原则上每年对接供水单位台账信息,互通水质主动监测、监督抽检结果。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主题: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