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老字号商誉不因企业改制而“归零”——加强老字号保护,留住非遗醋“老味道”
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庄慧虹 吴建璋
在福建省泉州市获评“世界美食之都”称号一周年之际,10月31日,2026泉州国际美食月正式启动。活动期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发布第二批司法护航“世界美食之都”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聚焦商标恶意攀附、“商标+字号”组合侵权、老字号商誉延续、食品外包装著作权保护、食品领域刑事打击等行业高频纠纷,以案释法划定经营红线,厘清美食领域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其中,“永春老醋公司、鼎某公司诉天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聚焦地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传统品牌的商誉传承与依法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相似瓶贴引发纠纷
永春老醋又称福建红曲醋、乌醋,是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特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酿造工艺被列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世纪50年代,爱国华侨尤扬祖回国定居,与永春县人民政府合资创办福建省永春酿造厂,把散见于永春民间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酿造老醋的特殊技艺,加以发展、优化并进行工厂化集中生产。该厂自1957年开始便在永春老醋产品上持续采用黄底红标底色的瓶贴。
永春老醋公司是在福建省永春酿造厂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自2001年起,其先后通过租赁经营、买断无形资产等方式,继受福建省永春酿造厂的商标、商誉及专有技术,并延续生产相应的醋类调味品,瓶贴样式基本沿用此前永春老醋的瓶贴,并于2003年就该瓶贴样式的底色申请注册了“黄底红标底色瓶贴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
经过福建省永春酿造厂及永春老醋公司的多年经营推广,其制造的醋类调味品逐渐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获得“福建老字号”“福建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与此同时,其产品瓶贴装潢也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辨识度,获得了相关消费者的广泛认知。基于商业经营安排,涉案商标后被转让至鼎某公司,永春老醋公司则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以及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法律救济的权利。
永春老醋公司、鼎某公司经调查发现,天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厨某牌”香醋(下称被诉产品)采用红黄渐变色搭配花纹边框的倒梯形图案。两家公司认为,经过长期宣传推广,涉案商标和其产品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产品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采用与涉案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于是,永春老醋公司、鼎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天某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下称南安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针对诉讼,天某公司从涉案商标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以及涉案包装、装潢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等角度进行了不侵权抗辩。
具体而言,天某公司辩称,醋、酱油的调味品食品企业将“红”“黄”渐变颜色加花框组合方式使用在瓶贴上属于调味品企业惯常设计且普遍使用的方式。涉案商标在醋相关调味品产品上作为瓶贴使用,只起到普遍性通用装潢装饰性作用,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天某公司在被诉产品上使用类似惯常设计的瓶贴作为装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两款产品进行比对可知,永春老醋公司、鼎某公司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标识为其“桃溪”图文商标,天某公司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标识为“厨某”图文商标,两件商标无论在含义、读音、呼叫方式、整体外观上均不同。
此外,天某公司还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满足特有的显著性要求,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包装、装潢,永春老醋公司、鼎某公司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此,从整体颜色搭配来看,均主要运用黄色和红色两个色系,整体均为黄色在外,橙黄色向上渐变成红色在内;从正中间的花纹式边框装饰图形来看,均是同种花纹勾勒而成的倒梯形边框装饰图案;从整体结构上来看,均是左右对称的图形。被诉产品所采用的瓶贴底色在色彩、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涉案商标十分近似,不易区分。天某公司虽主张涉案商标作为瓶贴使用,属于调味品行业的惯常设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相关证据仅能体现市场上的部分其他醋类产品的瓶贴样式,无法证明涉案瓶贴样式已成为醋行业的惯常设计。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装潢与涉案装潢在色彩搭配、整体布局、排列组合、图文设计风格等显著特征上高度相似,相关公众难以注意到两款装潢之间的差别,极易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解,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南安法院一审判决天某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永春老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历史商誉依法承继
天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坚称被诉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结合在案证据后,判决驳回天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南安法院民一庭庭长黄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一起涉地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法院围绕企业改制背景下无形资产承继的法律效力、颜色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认定、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混淆判定等争议焦点作出裁判,既为老字号企业改制后的品牌保护提供清晰的司法规则,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更通过明确的裁判规则,向市场传递司法保护老字号、鼓励公平竞争的鲜明导向,对于推动地方特色美食产业的健康发展、守护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黄熠表示,我国众多地方特色美食品牌都经历了从国营企业到市场化主体的改制历程,无形资产的承继直接决定改制后企业的品牌价值基础。实践中,部分侵权人以“改制后企业为新设主体、品牌知名度应当重新起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定老字号品牌的历史积累,进而规避侵权责任。该案的裁判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承继并非仅为商标权利的过户,还包括附着于该权利之上的商誉的概括性转移。只要改制过程中的转让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改制后的企业就有权承接原企业全部的历史使用积累,商标的显著性、商品装潢的市场影响力均可以追溯至过往。这一规则从根源上夯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基础,使特色美食技艺积累的知名度得以完整传承。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