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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提供什么服务?五问“家庭病床”


速读: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据悉,《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其中,基础服务包括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结合患者居住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否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以及可提供的服务内容。
2026年05月15日 1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并进行公示。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据悉,《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

追问1:什么情况可申请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同时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适合在居住场所检查、治疗、康复和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龄、残疾的患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

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连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医疗安全、防范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对象及具体收治病种。

追问2:服务由谁提供?

家庭病床的服务机构为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应的全科医学科、内科等诊疗科目,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供给能力,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应与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相适应,确保家庭病床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在人员方面,根据需要,由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追问3:家中可进行哪些医疗操作?

据悉,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住场所使用。各地应在调查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执业风险和服务现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选择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

其中,基础服务包括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可提供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常规检验项目的采样送检及心电图、常规B超、血糖监测等床旁检查。

护理服务包括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各种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药学服务包括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评价药物治疗需求、用药清单整理和制作、药物咨询、用药教育、整理家庭药箱、药品不良反应筛查、药物相互作用筛查、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中医服务包括针刺、灸法、推拿等临床安全有效、适宜在家庭病床中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等。

对于需要安宁疗护服务的患者,可提供评估服务、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等。

此外,还包括咨询指导、在线查床等服务。

追问4:如何申请家庭病床?

根据《指南》,患者(或监护人)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资料,如就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检验结果、用药清单等。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结合患者居住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否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以及可提供的服务内容。

对符合建床条件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与符合建床条件的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频次)、建床周期等内容。

之后,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根据患者情况制订治疗计划,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频次、时间等为患者提供服务。如责任医师和护士应当在建床24小时内完成对患者的首次访视,首次访视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开展生命体征和其他必要检查,并根据患者状况为患者制订治疗方案。责任医师或护士应根据治疗方案定期开展查床服务,一般每周不少于1次。

该文件还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追问5:服务何时终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5种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经治疗,疾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入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患者(或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患者死亡;

建床周期期满。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主题:病情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