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亿元网络赌博案曝光,多人利用四方支付平台结算虚拟货币获刑
29.5亿元网络赌博案曝光,多人利用四方支付平台结算虚拟货币获刑
2026年07月24日 23:16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刚刚结束,赌球、网络赌博和所谓“支付通道生意”又经历了一场狂欢。对普通人来说,网络赌博也许只是手机屏幕上的一次下注;但在司法案件中,它背后往往牵出一条更长的链条:商户资料、支付接口、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境外服务器,以及一笔笔看似冰冷的流水。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涉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系列案中的一起,该系列案件涉及金额29.5亿元,陆续到案的5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2026年2月,马某涉非法经营罪是该系列案中最后一起判决。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不只在于金额巨大,也在于其中获利方式与传统现金、 银行 卡转账不同。部分被告人被指以USDT(编者注:泰达币,为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与美元一比一等值兑换)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或返利。
一个现实问题摆在案件面前:当佣金变成链上流转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如何把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和具体非法业务一一对应起来?
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表示,“国内没有这样的第三方公司来做专门的审计,这就决定了在目前侦办的涉及 数字货币 案件获利金额等认定,基本以口供为主”。
29.5亿元的赌博案
根据朱某的一审判决书(本系列案的第一案)显示,法院查明,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得知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进行支付结算等可以获得巨额利润,遂产生“经营”想法。后朱某等人先后通过定制的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 租赁 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从事网络赌博人员接触,帮助黑灰产业团伙洗钱。
判决书提到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也称为第四方支付或聚合支付,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四方支付平台是作为支付的中介方,连接了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个主体。它通过聚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 银行 、以及其他服务商的接口,为商户提供 综合 的支付服务。
具体来说,四方支付平台本身不具备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 银行 和持牌支付机构合作,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四方支付平台可以集合多家支付机构的支付通道,提供“一码多用”的功能,从而帮助商户解决多种支付方式带来的麻烦,提高支付效率和用户体验。同时,四方支付平台也为商户提供了统一的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 综合 解决方案。
该案中朱某、张某负责渠道与三方对接和处理投诉,联系境外赌博网站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负责介绍支付通道和提供商户材料、商户进件去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支付账号,同时介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中间人,沟通处理商户进件和资金过账过程中产生的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等。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间,上述5人通过由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以虚拟钱包收取USDT虚拟币和银行卡收款等结算方式,通过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过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
数字货币 涉案:如何取证,如何认定?
该案件与其他被公布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的模式类似,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获利的结算是 数字货币 (以虚拟钱包收取虚拟货币USDT为主要形式获利)。
USDT是当前市场交易量最大的稳定虚拟货币品种之一,发行方声称将持有的美元作为储备金以支撑其币值稳定。
在该案中,数字货币的出现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取证问题,一个是价值问题。
根据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监管通知,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因为数字货币的非法性,如何取证就成为办案的难点。在该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通过向Tether公司调取的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U币交易平台)明细进行取证。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像这种直接向境外机构直接取证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的取证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协助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就是价值认定的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中仅马某获得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等人犯罪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将商户转账的1.45%作为佣金,朱某等人犯罪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 月 20 日 张某USDT钱包地址充币485次,共收414.6万USDT币 (折合人民币价值约2694.7 余万元):2022年7 月 7 日至 2023年10 月 19 日 张恒USDT钱包地址提币497 次、共转出409.7万USDT币(折合人民币2663.3 余万元)。而三人最终认定的获利总金额为170余万元。
杜某的判决书中提及,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使用USDT币换现金 11次,数量190.5万USDT币,折合人民币价值约1238.3万元。而杜某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为20万元。
根据马某的判决书,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的虚拟钱包地址转入马某提供的虚拟钱包地址共计152 笔,共计 719176.7 个(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被认定的金额人民币467余万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金额为295万元。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马某违法所得 29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专家:新型案件同案尺度如何厘清值得讨论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终认定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金额数据相同:比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的犯罪金额是其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其退赃的20万元等。
由于马某未进行退赃,马某的认定金额最终为实际钱包入账金额。此系列案中,也仅有马某因此提起上诉。
马某的代理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确定马涉案金额时,未查明马某真实办理的数量或使用的数量,靠口供内容推断;在确定马某非法所得时,未详细查明其100多笔的USDT转账的原因”。不过,澎湃新闻记者未能就上述说法联系到有关部门置评。
澎湃新闻就案件中涉及的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以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境外取证,如果是公开发布的 电子 数据、境内远程 计算机 信息系统上的 电子 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不属于公开信息的,一般程序是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表示,“从技术层面讲,像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可以追溯的,但可追溯存在一个最大问题是它的非实名制和哪个实体人绑定,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是在 区块链 上进行转移,没有进入到交易所进行交易,那么就很难追溯。加之因为国内没有这样的第三方公司来做专门的审计,这就决定了在目前侦办的涉及数字货币的案件在国内基本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该案的争议并不在于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是否应当被打击,相反,正因为网络赌博资金链条隐蔽、跨境、技术化,司法机关依法切断资金通道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案件真正引发讨论的,是在这样的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和同案裁判尺度应当如何厘清。”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