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政府采购创新案例|分类施策分层施治
2025政府采购创新案例 | 分类施策 分层施治
2026年05月15日 22:57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正经历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的深刻转变。为探寻新时代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路径、新模式,本报特发起“2025政府采购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客观公正评审,一批兼具创新性与前瞻性的案例脱颖而出。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这些案例,以飨读者。
分类施策分层施治
——青岛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案例
近年来,青岛市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监管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底线、以诚信为标杆引领方向,将“高频度、广覆盖、常态化”作为政府采购诚信监管的主基调,结合各主体行为特点,分类施策、分层施治,持续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诚实守信氛围。
案例背景
——当前形势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进入信用时代,国家范围内相关诚信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管理的具体操作环节仍缺乏有效的业务指导规范,实践中也出现影响诚信的行为,亟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主体诚信信息评价机制。与此同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将政府采购诚信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难以全面惩戒各类不规范行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健全,为各方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划定了行为红线,在惩戒不法行为、警示威慑方面成效显著。但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刚性有余弹性不足,难以惩戒所有的不规范行为。如何既能维护监管的权威,又能兼顾监管对象的感受,是监管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对此,青岛市立足现实需要,在法律的底限之内实施诚信监管,通过内部通报、约谈警示等措施引导各方规范行为,以荣誉约束补充法律制裁,实现行政监管的张弛有度、刚柔并济。
二是法律惩戒具有点状性,难以作为规模化的监管工具。实践中,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点上起到了很强的警示威慑作用。但行政处罚有严格的实体、程序规定,受限于监管力量,现实中处罚数量相对较少,难以形成连续、持久、规模的监管效应。青岛市自建立政府采购诚信监管体系以来,坚持定期发布失信清单或失信通报,对各类不规范行为进行提醒,切实提升了监管效率。
三是法律监管相对孤立,难以与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实现同频共振,形成跨领域的 综合 监管体系。法律监管由于其公正至上的价值追求,必须在各领域之间保持边界清晰,避免交叉规制。这就导致其监管作用是孤立的,难以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青岛市在进行政府采购诚信制度设计时,突出其管理属性的特点,注重拓展诚信评价结果的延伸作用。通过星级评定,为诚信评价结果与其他监管手段发挥合力预留“标准接口”。
案例内容
——建立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监管体系。 青岛市对不同政府采购行为主体,分别出台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条目式列举失信行为,强化诚信监管效能。
一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管理办法》,制定采购人失信行为清单,明确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从“头”至“尾”的主体责任。围绕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活动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划出82条行为红线,强化采购人的规矩意识。
二是推动代理行业规范发展。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完善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机制。创新建立“正向激励+反向警示”的 综合 监管机制,将以往单一的失信扣分约束调整为正向加分激励与反向扣分约束相结合,对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或者参与行业建设过程中的8项突出表现予以加分奖励,对存在的87项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约束。
三是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个方面45项行为,覆盖评审专家选聘、抽取、履职、监督管理等环节,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定行为准则、划定行为红线。
——创新实施政府采购诚信分级分类监管。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四种形态反向约束机制。青岛市针对政府采购诚信监管特点,将纪检监察“四种形态”运用到政府采购诚信监管实践中,创设监管关注、监管提醒、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四种形态监管体系。对于监管关注,若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则向其发送监管关注函,明确告知发现的线索、事实依据等。采购人按要求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监管提醒,若采购人失信行为查证属实,则由财政部门向其发送监管提醒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期限等。采购人限期整改,并提供整改证明材料。对于约谈通报,若采购人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者行为情节严重,则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管约谈。对于行政处罚,若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诚信监管四种形态区分行为危害程度,分类施策、分层施治,对政府采购领域不诚信行为精准打击、靶向治疗,形成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监管逻辑体系,切实提高了相关主体诚信意识,推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已实施各类监管措施百余次,涉及1000余人次。
二是分类实施诚信监管措施。对采购人采用“清单通报式”监管,坚持半年发布一次失信清单,并摘编部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代理机构采用“星级调整式”监管,根据执业情况调整诚信星级,实现星级梯级分布,并实时对外发布,倒逼代理机构提升专业化水平。对评审专家采用“约谈通报式”监管,即对失信专家实施监管约谈并定期通报,既纠正不规范行为,又进行普法宣传。
三是加强诚信结果应用。分主体建立诚信 电子 档案,并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采购人,结合诚信管理情况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合理优化项目抽取比例。对于代理机构,与纪委联合发文要求采购人结合诚信评价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定期报财政备案。通过诚信管理和纪律监督协同发力,推动代理机构良性竞争。此外,在监督检查、专项评价等工作中,结合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于评审专家,强化评价结果在专家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约束作用,视情况对失信专家给予暂停抽取使用、解聘等处理措施。
案例成效
一是监管队伍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青岛市诚信监管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全市联动”,即制定统一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各区市在职责范围内分别开展诚信评价,市局定期统一调度。目前,全市各级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以诚信管理提升监管质量的意识,并在日常工作中转变传统思想观念、强化诚信监管意识、加强信息互动共享,有效提升监管质量。
二是采购人规范采购意识明显增强。为加强对采购人的诚信约束,青岛市建立了失信清单发布机制,在全市政府系统内坚持每半年公开发布一次。失信清单的发布在全市各级采购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效果显著。通过对个别采购人的通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政府采购领域整体工作质量提升。从被通报单位角度来说,起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切实提高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关注度和重视度。迫于通报压力,各单位及时自查整改。目前来看,被通报单位均未再出现类似问题。从其他单位角度来说,失信清单的发布相当于警示案例,通过他人的问题检视自身,避免出现同样的错误,同类问题发生的概率明显降低。
三是代理机构建设热情持续高涨。自推行诚信体系建设以来,部分代理机构特别是头部企业已经开始改变以往单纯靠客户关系招揽业务的做法,更加注重专业化发展,积极主动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课题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四是评审专家论证评审行为更加审慎。青岛市对评审专家实行定期约谈通报,在专家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专家依法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明显提升。有的评审专家原先论证意见只有两三行,缺少实质性意见,现在对文件内容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论证,意见明确、内容翔实,较之前改观明显。
五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持续优化。自实施诚信监管以来,青岛市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类评价,有效将诚信约束转化为行为自觉,在全市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持续优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